英國是最典型的憲政主義國家,但英國的法律文獻與思想家的言述中,從來沒有承認過「主權在民」這一啟蒙產物。柏克﹙Edmund Burke﹚,這位今天被奉為自由主義先驅的人物,他甚至連主權這個概念都不承認。他認為國王的權力與人民無關,而是天然合法的,無需任何證明。法國大革命中的國家主人人民,在他看來只不過是一群暴徒。直到今天,皇室作為國家主權的象徵仍然存在,且英國民眾對王室保持著最大的敬意。在英國思想傳統裏,從洛克﹙John Locke﹚開始,就始終都只關心自由,而不關心民主。自由只可能是有限制的,只有有了秩序才能有自由,民主是對秩序的最大威脅,因此,英國始終是一個自由壓倒民主的國家。正因為如此,才有英國自由主義的名言:專制統治下的人民是最自由的。因為專制以最強有力的手段保證了秩序,有了秩序,就會有自由。在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思想譜系裏,幾乎沒有一位關注民主的思想家,那些長期被認為是自由主義階段性標誌人物的人物,全部因為關注民主而被革出自由主義教門。所以,憲政只與自由有關,而與民主並不必然聯繫,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自由主義才成為自由主義而不是民主主義,憲政也才成為自由主義憲政。
憲政本質上只是一種國家的社會──政治秩序,及國家智慧的許可權分工。所謂秩序,即意味著每個人都必須在合法的範圍內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因為分工不同,不同工作的收益與享有的權力也大不相同。因此,有秩序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有著等級差序的社會,每個人只享有與自己的社會等級地位相應的權利,而且必須尊重這個現實,不能以法律以外的方式來改變這種狀態。對於一個有較穩定的歷史文化傳統的民主來說,這種等級秩序往往尤其嚴重,是否尊重居於較高地位的社會等級決定著憲政秩序是否能夠形成。英國在這一點上表現得最為明顯,而美國則因沒有先天的政治特權等級秩序,因此更為平等。但這不意味著美國就不尊重傳統,因為美國的傳統就是平等,所有人在社會中都享有大致相等的權利和機會。因此,憲政並不關心平等,即使規定了帶有明顯歧視性的條款,也必須尊重,不能因此而否認憲法對自己的效力。
從最簡單的字面意思看,憲政即意味著「憲法政治」奇怪的是,最典型的憲政國家英國和美國都缺乏像中國憲法那樣明確而詳盡的憲法文本,有的只是零碎的案例和一個簡單的文本,以及煩瑣的司法解釋。正因如此,美國的憲政特點便是「它沒憲法」。但這不意味著美國就真的沒有憲法,而是憲法存在於每個生活於其中的人的頭腦裏,因為它是一些抽象的,公認的原則。它的真正的憲法即過去的傳統,即人們在長期的生活經驗中積累起來的共同遵守的習慣。比如兩黨制,美國沒有任何一個文件規定美國只允許民主黨與共和黨參加競選,也沒有禁止結社,但人們依然墨守這一成規。因此,尊重已經存在的習慣傳統是憲政秩序的最大特點。而人們尊重的前提是,這種習慣與以前的習慣有某種連續性,且要合理。
憲政為人們提供的是一套公共秩序,在這個架構下,人們享有的是被允許了的權利和自由,而不是民主和平等。憲政為社會提供的是一個穩定而有序的公共秩序平臺,實行憲政的國家本身不擔負民族國家的現代化、經濟發展或其他的義務。所以,是否實行憲政與經濟發展沒有必然聯繫,實行憲政並不一定繁榮,不實行也不一定貧困。現實中提供的例子即是如此,許多憲政國家有著貧困的自由,而另一些國家卻有著專制下的繁榮。在後發現代化國家的歷史經驗裏,甚至恰恰是專制國家創造了經濟的繁榮。
尤其應當注意的是,憲政常常被當成一種簡單的政治制度方案。事實上,如本節所討論的那樣,憲政是一種政治──社會制度,而不僅關涉政治層面。憲政保證一種秩序,秩序進一步保證了人們有限的自由,防止了暴力革命,為各個階層之間的衝突解決提供了一個平臺。任何階層、群體倘有某種訴求,都可以放到憲法這一框架裏來討論。但討論的前提條件是與現存秩序保持連續性,與現存的憲法也保持連續性,不能試圖廢除現行的憲法來實現自己的訴求,而只能以溫和的改良主義方式對憲法進行修正。因為憲政與習慣密切相關,所以現實中出現的第一件事總是深刻的影響著後來的歷史軌跡。法國的第一部憲法被人民革命否定後,法國的憲法對人民的主權總是缺乏限制;美國的憲法則從大體上看200年未變,但事實上因為有許多的憲法解釋與修正案,憲法早已發生了巨大的百年化,沒變的只是瓶子和標簽而已,裏面的酒早已昨是今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