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政中华的正当性根基
建设宪政中华要处理正当性问题、民族理论问题、社会公正问题、人权问题以及国际关系问题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而面对当代中国主要社会问题,形成对于中国公共性问题的整体方案,其根基则在于正当性观念的寻求。
哈贝马斯认为,正当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1]只有政治制度才需要正当性。正当性的要求与用社会一体化力量维护社会的由规范决定的同一性相关。正当性是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建议的制度适宜行使政权,从而使社会同一性的决定价值得以实现。[2]中国政制有三种正当性:宗法伦理的正当性,政党伦理的正当性,以及公民伦理的正当性。中国政制转变的线索是奉天承运的天命观转变为政党正当性,再变化为人民主权的整体性正当性。公民伦理对于政党伦理的重大超越之一就是不再以政权为中心问题,而以政体为中心问题。
宪政中华的正当性根基关系到内圣的意义之域,与外王的公共之域的关系。在意义之域,中国新政制的观念要恰当处理自然法、约法传统与天道、真如传统的关系,就是高级法与天道的关系。而自然法、约法、天道、真如观念综会而成的中道观念可以成为宪政中华正当性的根本观念,为公共之域的民主与法治提供正当性来源。在公共之域,则涉及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要坚持产权、人权、主权、分权、法治五项原则。而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则存在着不一不二的互动关系。人民主权原则是正当性的轴心原则,人民主权把中道转换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如横向的权力制衡与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程序理性的整体性的正当性是公民伦理的正当性论证,也是中华政道的核心内容。
中国正当性危机的解决不仅要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框架,更要解决民主与法治的观念基础。民主与法治本身需要论证,其正当性根植于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程序理性则是对于中国儒道佛旧传统、政党伦理新传统,以及其与哲学神学关系的创造的解释与创造性转化,由此而重建中国宪政的正当性论证结构。程序理性就是悟性、或生命理性、或者说常识理性。程序理性的正当性对于人性采取中项假设。正如麦迪逊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3]人性不是本善,也非本恶,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而是光明与黑暗、无穷大与无穷小之间的一个中项,是一个有限物,所以权力趋于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地趋于腐败,需要有对于权力的内在与外在的控制。而宪政就是以权力、权利、社会等控制权力,保证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观念与制度。
(一)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
西方政制的传统架构是政治与宗教,以及国家与社会的上层与下层关系,而中国传统政制则是修齐治平、由内圣而外王平面展开的模式,上下、内外关系的模式在一个对话逻各斯的时代皆遭遇到重大的挑战与危机。这里初步的整合方案乃是提出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模式。
中国问题包括意义危机与公共生活危机两个方面,二者构成中国问题的复线结构。意义问题之中存在诸神之争的多元格局。中国的意义理论可能孕育出新中道,而中国的公共问题则需要新中华政道。新中道就是经过创造性转化的传统,这里的中道是一种公德,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交叉共识。
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是内圣外王关系的新形式,为此值得深入考察近代以来曾国藩、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的人格结构与事业之间的关系。
(二)意义之域的自然法、约法与天道、真如观念的关系
怎样处理儒家道家佛教与哲学神学之间的关系,这是中道以及中华政道的中心任务。这在中华政道之中就是自然法、约法与天道、真如观念的关系问题,在中道之中就是儒道佛哲神五学的关系。新的综合的可能是通过程序理性的正当性,而实现自然法、约法观念与天道、真如观念的综合平衡,由此而可以整合出中道的观念。中道观念则需深入研究儒道的中道观念,佛学的八不中道观,哲学中亚里士多德的中道观,以及基督教神学的中道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