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的巨大困难在于缺乏通过制衡获得发展的传统。五学的张力结构即儒道佛哲神的五学关系,以及自然法、约法、天道、真如观念之间的张力,可以为中国宪政提供恰当的动力机制。而由自然法与约法整合成的高级法观念与天道观念之间的张力结构,以及公共之域中的民主与法治、法律与政治的张力结构为中华新政制的自生秩序的演进与形成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三)公共之域的民主与法治
公共之域的民主与法治关系,就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为此首先要回答政治观问题。
中国近代以来主要有两种政治观,即孙中山众人之事的政治观与毛泽东划分敌我的政治观。孙中山先生认为“政治两字的意思,浅而言之,政就是众人的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的事便是政治。有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便是政权。今以人民管理政事,便叫做民权。”[4]毛泽东则是划分敌我的政治观,即法家与马克思相结合、秦始皇加马克思的政治观。从毛泽东1925年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的发问,到文革后期的十一次路线斗争理论,以及毛泽东的统一战线与群众路线思想,一以贯之的是矛盾分析与阶级分析的敌我政治观。这两种政治观需要新的综合,中国宪政建设需要形成新的政治观。
孙中山众人之事的政治观与毛泽东划分敌我的政治观存在着综合的可能性。中国传统儒家的政治观是没有敌人的政治观,是和平的政治观。毛泽东则以划分敌我为其政治的起点,也为终点,敌我论与矛盾论贯穿一生。毛泽东有空间无时间的政治观对于儒家政治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邓小平三个有利于以及和平与发展的政治观,乃是对于矛盾与和平两种辩证法的整合,是对于中国传统的和谐辩证法以及近代以来冲突、斗争辩证法的新的综合。邓小平的政治观体现了冲突与和谐的平衡。孔子说,政者,正也。儒家的为政,是修己以爱人,修己以安百姓。那么政治,就是公正之治。而宪政,就是立宪的政治,就是立宪的公正之治。宪政中华的政治观可以创造性地解释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公解说产权、人权、主权、分权、法治等宪法的基本原则。
划分敌我可以在宪政的政治游戏中进行。宪法作为政治游戏规则意味着政治的敌我双方都要遵守宪法规则,这就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所说的“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处于宪政的政治游戏之中的敌我双方彼此乃有真正的友爱,告别暴力抢夺天下、强权即是真理的政治传统。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具体体现在宪法安排的五个原则,即产权、人权、分权、主权和法治原则之中。公民权利主要是产权和人权原则保证的,而主权与分权原则既授予国家权力,又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权力制衡机制限制、约束权力,以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法治原则实现权利与权力制度架构的恰当安排,实现社会秩序的客观、理性的治理。
(四)中道与程序理性的关系。
自然法、约法、天道、真如如何向民主与法治转换,这一问题就是心性论与外王学的关系,即意义理论与公共理论的关系,中道与程序理性的关系。
程序理性是公共之域的核心观念。程序理性的内容则来自意义之域,故程序理性是中道观念的一部分。中道作为自然法、约法与天道、真如观念的整合,为民主与法治的程序理性观念提供正当性来源,而人民主权原则是正当性的轴心原则,人民主权把中道观念转换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横向的权力制衡与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程序理性认为内圣与外王、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是不一不二的关系。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首先要分,所以政治与宗教要分离,内圣归内圣,外王归外王,人民、政党等不可替代上帝与天道等至高者的位置,程序理性由此而是天道、上帝之下的理性。但是意义之域与公共之域毕竟不可完全分离,在人性之中同时并存意义的中道与公共的政道,中道与政道在生活世界之中合而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