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松有
江泽民同志指出:“应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党的十六大总结13年来的实践得出的基本经验之一。作为审判机关,要在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中发挥作用,就必须树立起法官依法审判和以德审判的观念,并排除不适法的力量可能对此构成的干涉。法官应在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的前提和基础上完成审判任务,从而切实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本文试以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论述为理论基础,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为指导,对法官道德建设的思想基础作一阐述。
一、以德治国的理论基础及意义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第三代领导集体倡导的“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创新,也集中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中华民族文化以及现代化人类文明成果三大源头的综合创新。“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德治国”是精神文明的应有之义两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首先,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流之中。马克思开创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揭示了经济、政治、文化的辩证关系,其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则是经济基础与国家政治的能动反映。据此,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创新,不仅需要相应的政治体制的创新作为其制度保证,而且也需要新型思想道德体系作为其精神支柱。
其次,以德治国的理念,是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其思想渊源于中华智慧的思想主流。应当说,以德治国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文明史上的优秀传统之一,其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五千年前炎黄时代中华文明的生成期。江泽民同志在为《中国传统道德》一书的题词中即提出:“弘扬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和革命传统,吸取人类一切优秀道德成就,努力创建人类先进的精神文明。”为此,我们在实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过程中,应该注意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的治国伦理传统。当然,我们今天提出的“以德治国”,并不是对古代民族传统的简单重复,而是富于时代精神的理论创新。
最后,以德治国的理念,也是对人类文明成果与正反历史经验的学习借鉴,其思想源流根基广泛存在于世界文明的成果之中。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这也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而德治则属于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尽管二者为不同的范畴,但在治国方面,其地位和功能却同样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德治则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知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并共同为一国的法治建设发挥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我国的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也是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的治国方略,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将现代化的世界文明成果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明成果融为一体的结晶,是中华文明二十一世纪现代复兴的强大精神支柱。
二、以德治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德治国”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而法官道德建设的加强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和关键的环节。因此,大力提高全体法官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2001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法院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作为基层的县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担负着全国法院80%一审案件的审理任务,80%的审判人员工作在基层,但80%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发生在基层。”据此可以认为,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应是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不可否认,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下,人民是“治国”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人民“以德治国”的主体性,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提高人民的“治国”能力。因此就司法道德的整体建设而言,其中还应当包括公民及当事人参与司法过程的伦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中国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因此,司法道德建设也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唯如此,我们的司法道德观才会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人民法院根据人民和宪法的授权,代表人民行使具有“治国”意义的审判权,因此,就必须提高各级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这其中无疑就包括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以使他们在“以德治国”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就本质意义而言,“以德治国”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和落实,首先就应当是指法官队伍的道德建设。法官道德是指各级法院法官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总称,其中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法官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也包括作为审判机构的各级法院和合议庭所应遵循的审判道德要求。我国的审判道德体系大体上应该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社会主义的审判道德观;二是审判道德尤其是法官道德的规范体系;三是审判道德机制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审判道德监督机制与法官道德生成机制。在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中,其核心应当是审判道德观。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员干部要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认为,作为国家审判权具体和最终行使者的法官无疑也应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在民事审判领域,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便是审判道德观。这是因为审判道德观在根本价值层面上会起到影响或指导每一位法官实施审判行为的作用。概而言之,审判道德观就是法官在审判领域关于审判道德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其有关审判活动的道德实践与道德观念的凝结与升华。其具体表现便是审判道德活动现象、审判道德意识现象和审判道德规范现象。
就法官的社会角色而言,其既是审判权的行使主体,同时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因此,法官既要具备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也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由于法官首先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然后才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因此,法官首先要具备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道德,然后才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换言之,只有既具备作为普通公民的道德同时又具备作为法官道德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官;而对于不同时具备该两种道德的人,则不能、也无资格成为法官。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普通公民和法官道德的根本方面应该是一致的,二者并不冲突;只不过对于法官道德的要求比对于普通公民的道德要求应该更高而已。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关法官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首先就来源于有关普通公民的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中央200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另外,《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还对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是: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法官道德建设应当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指导思想,并根据该《实施纲要》有关职业道德建设的指示和《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来具体和进一步地贯彻党中央确定的道德建设指导思想。
三、实践以德治国,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实践以德治国和加强法官道德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彻审判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法官又是人民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理当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天职。对此,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为国家行政学院题词——“永做人民公仆”应该视为是我们党对国家公务员道德观的高度概括和根本要求。江泽民同志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不仅提出了“永做人民公仆”的思想,而且还身体力行,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首先坦诚地向全国人民表达了自己作为“人民公仆”的价值追求:“时代的召唤,人民的重托,使我深感肩负的使命和责任崇高而重大。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恪尽职守,竭诚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种远大胸襟,无疑值得我们的法官们佩服和学习。
党中央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对于法官道德的建设而言,就是要将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建设的核心,将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实践“以德治国”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具体地说,就是应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
以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官道德品质的最高标准,与笔者所提倡的新“两便原则”在理念和价值追求目标上是一致的。“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新“两便原则”即是以“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作为衡量是否贯彻新“两便原则”的根本方面的。这无疑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之,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自己的道德素养,正确而适当地行使审判权,以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并以此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改进法院的工作作风,最终让人民群众满意。只有从“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的角度出发,人民群众才会满意我们的审判工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维护。
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和实践者,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审判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对于法官的当然和必然要求。法官的审判也只有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人民才能信赖司法,判决的正当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法官同样也必须具备“作为法官的道德”,也即是说,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个人良知要求法官必须时刻怀有公平的理念,居中裁判,不将自己的“好恶”和情感偏向或偏执等带入审判之中。法官忠实于法律和遵从道德是实现公正的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法官只有忠实于法律,才能正确地解释法律、适用法律、认定事实和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法官忠实于法律有赖于法官对职业道德的遵从。不遵从“作为法官道德”的法官是不可能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的。一言以蔽之,法官遵从职业道德是法官忠实法律的前提,而法官忠实于法律是法官遵从道德的结果和目的。因为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所以,法官只有既忠实于法律,同时又遵从职业道德才能作出真正公正的判决。
恩格斯曾经指出,“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实践者也应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标准,即作为法官的道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我国法官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于2001年10月1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准则》是现阶段指导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官的良好形象以及国家的法治尊严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