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通过对旧民法否定、废止,制定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新民法,从而满足了它的“特殊”要求。
3.商法典的错位与纠正
明治维新早期,明治政府提出了“殖产兴业”的口号, 到1889年,日本的工厂数已由明治初年的1694家增加到5985家,职工人数由123,000 人增至420,000人,蒸气机由409台增至1808台。至此,日本的资本主义企业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需要编纂一部系统、综合的商法以规范和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经济基础的发展已经提出了制定商法典的要求。
商法典最初由太政官法制部担任起草工作,1881年10月,该部撤销,改由参事院担任,并委托德国著名法学家罗赛勒(又译劳埃斯拉)起草。1882年元老院设立了商法编纂局。1882年末,“汇票、期票条例”从草案中分离出来,单独起草。1884年1月,罗赛勒草案脱稿。1886年3月,以罗赛勒草案为基础的商法案完成。1888年12月形成最终商法修正案。并于1889年6月经元老院决议和和枢密院咨询,商法典于1890年4月公布,预定于1891年1月1日实施。这部法典以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制定而成,从形式到内容体现了法国法的特色。它共分3篇:商事通则、 海商和破产,其中商事通则的第6章是有关公司法的规定。 法典公布后因卷入当时的“法典之争”而被延期施行,故历史上称这部商法典为“旧商法”。
同民法一样,商法的编纂虽然是德国人为主,但其蓝本仍然是法国商法典,简单模仿法国法没有考虑到日本固有的商业习惯。由于脱离了日本经济的实际,商法一出台就遭到了以东京为首各地商会的坚决反对,纷纷上书国会和政府,要求延期施行。
延期派和断行派的斗争还发展为政府和立法机关的对立。元老院于1890年6月通过“要求商法延期施行的意见书”,1要求对商法典进行重大修改,并将实施日期延至1892年末。法务大臣对此诸条反驳,力主商法按期实施。商法实施与否最终上交到国会,在国会审议期间,各地商会纷纷向国会提交陈情书、建议书和请愿书,迫于以商会为基础的延期派的压力。1892年6月,国会做出了民法商法实施延期的决议,商法典的实施延期到1896年末。
随后根据东京商业会所为主的民间延期派对法典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商法典进行了修改。为了与宪法精神吻合,重点参考了德国商法典。1899年3月,经国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新商法,又称“明治商法”。新商法中,将票据编作为独立1编,是日本商法典的创新之处,其他各编从形式到内容大致与德国商法典相同。
从商法编纂、延期、修改的全过程,可以发现与宪法和民法纠正中以政府和法律专家为主导有所不同,促使商法修改的的力量直接来自于民间,在商法延期和修改过程中,各地商会积极发表意见和建议,使商法的修改符合其利益要求。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到经济基础对错位的法律上层建筑的强制纠正和调整,反映了经济基础对法律制度的选择和要求。
三、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影响和借鉴
(一)日本法律近代化的影响
什么样的法律才叫“好的”法律?是立法目的“崇高神圣”?是法律指导思想前卫先进?还是对先进文明法律制度的全盘照搬?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认为只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
日本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经济基础对错位的法律上层建筑的纠正是必要和重要的,其形式是继受法律的“本土化”。无论是对立法目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蓝本的纠正和调整都是为了使法律体系与日本国情相适应,也只有法律体系与国情适应后,才可能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起到正面的作用。
正是由于明治时期建立了一套与国情配合的近代法律秩序,才使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建立和高速发展成为可能,才保证了治外法权的收回,才令富国强兵的国家目标的得以在较短时间内得以达成。
1.确立和巩固了君主立宪制国家政体
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政治体制是以幕府为核心的幕藩制,这种封建割据的国家体制,严重影响了日本社会向近代化转变。在维新势力取得了对幕府的胜利后,进行了一系列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央集权制国家逐渐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也成为明治政府的必然追求。面对保守势力的不断反扑,维新势力意识到必须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明治维新的成果加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