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乡镇与村委会及民众的关系,目前浙江温岭市实行的“民主恳谈会” ①,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模式,笔者认为应规定:一是凡乡镇做出的有关本乡镇的重大事宜,如修路、建学校、建市场等重大事情均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听取民众意见,再提交乡镇人大表决;二是各村应实行村级民主议事机制,将本村的重大事情交由本村村民会议产生的民主议事会决定,此举将有利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另外也有利于解决当前农村普便存在的“两委矛盾”。
五、乡镇有限自治的实施依据及意义:
(一)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古代的乡村社会就存在行政与自治两种权力体系,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方机构或民间组织。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在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了乡村政治②。这种皇权与绅权结合的“亦官亦民”制度,笔者认为具备某些在国家权力有限干涉下的自治的特征。因此实行乡镇有限自治具有某种历史的传承性。
(二)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乡镇的有限自治模式是在现有宪政模式下对现存乡镇政权运行制度所做的局部改良,对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冲击不大,因此阻力较小易于实行;同时目前已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也为乡镇有限自治的推行作了铺垫。
(三)乡镇有限自治模式是针对上述乡镇现有弊端而对症下药,能够有力解决不顺畅的政权组织结构,消除压力型体制、乡村关系不畅等弊端对乡村社会发展的阻碍。
(四)实行乡镇有限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自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而且符合了现代乡村的发展方向,为最终向自治社会转变提供了基础。
(五)乡镇有限自治模式将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分权的一个实验模式,它的实施为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解决探寻一个新的模式,推进地方分权的发展。
注释:
①“据专家估计:中国乡镇将近5万个,平均每个乡镇负债400余万元,计2200亿元左右”,参见章青松:“两千亿债务困扰中国乡镇,财政危机埋下腐败伏笔”,《中国改革报》, 2001.6.19
①所谓“压力型体制”,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为了完成经济赶超任务和各项指标,该级政治组织把这些任务和指标,层层量化分解,下派给下级组织和个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根据完成的情况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由于这些任务和指标中一些主要部分采取的评价方式是“一票否决”制,所以各级组织实际上是在这种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的。引自荣敬本等著《新密市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机制的调查研究报告》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83页。
②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载《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④吴理财 :《乡政新论》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①杨君:《乡镇政府的再造设想》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
②参见吴理财在《乡政新论》中对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的理解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中间地带的特殊领域
③高秉雄,李广平:“论地方自治”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第5卷第2期
④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参见 应松年 薛刚凌 合著《行政组织法研究》第220--221页,法律出版社
①也即中国党作为执政党要实现对乡镇的领导,应尊重人大的职能,不得直接做出任何决定和命令来实现其意志,而应通过在人大大表达会中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政治思想工作,使党的各方面的政策和主张上身为国家意志,由人大通过正式决议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