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结合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国情,高龄者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也可以衍生出其他形式。例如,子女作为委托人,可以把一次性给付父母的大额赡养费先转移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在限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资金,并按月(或季)向高龄父母给付信托收益,作为日常赡养父母之用。信托合同还可以灵活约定,在需要的时候,由受托人代高龄父母支付医疗费、旅游费等大额费用。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资金及其收益归属高龄父母。这样既省却了子女反复向父母给付赡养费的繁琐,又避免了高龄父母亲自管理大额赡养费的安全隐患,并且使赡养费稳定增值。
六、结语
上文粗浅地探讨了高龄者信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尤其论及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时,限于篇幅等方面的限制,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例如,对于身心健康的高龄者,应尊重其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财产开展意定信托。但是,对于失智、失能的高龄者,其本人已无法正确运用和管理财产,因此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对其财产实施强制信托[34]。而对于身患残疾的高龄者而言,日本“特定赠与信托”[35]的原理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另外,还可以利用信托以抵押不动产的方式获取养老金融资[36],通过设备信托和建筑物信托解决养老院稳定经营的难题,以及遗嘱信托、遗嘱执行,等等。但需要直面的现实是,我国有关信托和高龄者保障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很多设计优良的高龄者信托产品在规则缺失的状态下根本无法开展。例如,需要公权力介入的强制信托、法定信托等,都需要法律提供先决保障。现实需要理论的推动,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只有继续深入下去,才能对实务的开展提供动力和依据。
注释:
[1] 大卫•海顿.信托法[M].周翼,王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英文版序”第1页。
[2] 早在2000年,北京市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 115.5 万人,占总人口的 8.4%。截止到2004年末,上海市户籍总人口为1352.39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1.06万人,占总人口的14.87%。另外,2004年其他省份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河北7.99%;安徽8.96%;福建8.5%;湖南8.5%;广西8.65%;陕西7.65%。详见2004年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 长期照顾(long-term care,简称LTC)是指高龄者由于其生理、心理受损而生活不能自理,因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甚至在生命存续期内,都需要他人给予的各种帮助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照料(包括在医院临床护理、愈后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和训练)等。
[4] 这主要是在城镇,在农村还表现为“4:2:2”家庭模式。到2000年,我国独生子女一代逐步进入婚育期,他们在缴烈的社会竞争中,既要培育下一代,又要照顾双方的四位老人,委实难以承受如此的重负。
[5] 即无权或不当地使用基金、财务或任何年金的资源,如滥用、侵占、欺诈、偷窃高龄者的财产或照顾者故意不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须的金钱帮助,或非法、不道德或不告知地占用高龄者的动产、不动产。具体行为包括:对金钱、财产、保险、物品所有权的非法盗取,以牟取利润,以及移转、诈骗、侵占、压榨、使用、偷窃、自行代卖、隐瞒等行为;怂恿高龄者不正当地使用金钱;强行由高龄者代为偿还欠债;没收高龄者财物;不准高龄者拥有个人物品;等等。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http://www.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6] 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分为三个“板块”:一是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即工作时期不缴费、不建立基金,按规定离退休后,由财政预算或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二是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三是农村的高龄人口,目前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地区试行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