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我国科技进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5点中,将农业科学技术体制作为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提出了改革方向和要点;十年之后,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第2点就是“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而且,在诸多政策的基础之上,我国法律法规对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也进行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特别是1993年7月2日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进行了纲领性规范(第15、16条)。这些论述和相关文献,请参见罗玉中、谭志泉(主编):《科技法学教学参考资料选编(政策法规类)》(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第62-63页;又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二):1992年10月――1997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北京:1997年12月,第227-228页;又参见段瑞春:《科学技术进步法简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43-47页。
[73] 参见〔英〕M. M. 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一卷):中世纪的农业生活》,郎立华、黄云涛、常茂华等译,郎立华校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109-110页。
[74] 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版,第622页。
[75] 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先生于2002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题为“科技法律制度”的法制讲座。该讲座内容,又可以参见罗玉中:《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的战略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1期。
[76] 为了保持领先优势,有些大公司和大企业不断地投入研究和开发资金,以确保其保持领先地位;更有甚者,即使出现了更加先进的技术,但为了维持其原有基础设施、技术设备和传统客户网络等,他们便采取压制新技术、购买他人专利弃而不用等方法。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这是我们人类的一种“痛苦”,也是这些企业的一种“无奈”,更是新技术本身的一种“不幸”。
[77] 〔美〕史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6月第1版,第247页。
[78] 张曙光:《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11月第1版,第2页。
[79] 一般来说,公品就是指其在消费上的不具有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物品;也就是指一个人对某些物品或劳务的消费并未减少其它人同样消费或享受利益,如国防、路灯、无线电广播、环境保护、新鲜空气等。不过,公品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概念。斯垂唐(Hugh Stretton)和奥查德(Lionel Orchard)两位学者就认为,“出于分析的目的,经济学家把诸如灯塔之类不能基于任何使用的支付而生产的产品叫公品”。而另一方面,从政治选择的目的看,公品还包括这三类产品:“一类是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路灯等,不属于任何人而又提供给任一个人,每个个体使用者并不为此而单独付费;二类是有可能收费却通常不收费的产品,如高速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共图书馆、国家公园等;第三类是可以很好地在市场中收费,政府却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形式提供给全体或部分公民。”See Hugh Stretton & Lionel Orchard, “Public Goods, Public Enterprise”,in Public Choice, ST. Martin’s Press, INC.,1994 , p.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