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P.M.Romer, “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i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y, 1986, Vol.94, No.5, pp.1002-1037.
[97] 〔美〕R. M. 索洛:《经济增长论文集》,平新乔译,梁小民校,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3月第1版,第79页。
[98] 经济增长的现实显示,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仅影响收入水平,而且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各国的经济增长存在广泛的差异,不存在同一、趋同倾向。
[99] See David Sadofsky, Knowledge as Power-Political and Legal Control of Information, Praeger Publisheers, 1990. p.58.
[100] 当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而且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简单地说,电脑与网络在线服务将广泛的信息传输能力交到每个人的手中,而技术与监视是相伴的。1971年Alan Westin在他的著作《民主中的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 Democracy)中将监视分为三类,即身体上的、心理上的和数据上的。在那个时候,也许我们还可以在这三者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身体上的监视是指对个人行动进行监看或监听的行为;心理上的监视比如作质问或者作一些雇主偏爱的个性调查等;而数据监视是收集和保留从我们的个人行动中捕捉到的个人信息。但是,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可以将任何形式的信息加以数据化,各种形式之间的监视的界限消失了,信息技术的应用使得监视技术联为一个无懈可击的监视网。这样,数据处理的进步使得生理与信息隐私的区别更加模糊了。See Ian J. Lloy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2nd ed., Butterworth, 1997, pp.31-32.
[101] 在民法传统理论中,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契约当事人的卖主的责任是按照所谓的履行辅助者的过失问题进行处理的。履行辅助者又分为狭义的履行辅助者和履行代行者。在契约当事人使用狭义的履行辅助者作为自己履行的手臂的话,不论其在选任和监督上有无过失都承担和自己有过失同样的责任。而在履行代行人存在的情况下,契约当事人仅在于代行人的选任和监督中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代行人为企业的情况下,不能照搬适用履行辅助者的法理。参见〔日〕崛部政男、永田真三郎(编著):《信息网络时代的法学入门》,东京:三省堂1989年11月20日初版,第76-79页。
[102] 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4-5页。
[103] 参见〔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第四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名著·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6-208页。
[104] 〔英〕李提摩太:《救民必立新法》(原载《万国公报》第四百零四卷,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载钱钟书(主编):《中国近代学术名著·万国公报文选》,李天纲编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第208页。文中相关举例说明,为笔者省略。
[105] 1985年《中国技术政策》主要是行业技术指南。1997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也包括产业技术方面的内容;而外商投资也同时遵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包括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也在相应的产业技术指导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参考文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