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参见2000年8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11条第1款。
[107] 知识论认为,技术是掌握了一定专门科学知识的劳动者的技能、技巧和经验,以及根据科学原理利用自然力和改造自然的一切方法;认为技术不包括机械设备等硬件,甚至不含有任何物质因素,属于精神范畴的知识形态的产品,是无形的。生产力论认为任何一项技术都是针对一定目的而产生的,不存在抽象的技术。因此,技术不仅包括知识形态的“软件”,也应包括设备(哪怕是十分简单的工具)和利用技术设备进行加工处理的劳动对象。它把技术理解为现实的生产力,生产力三要素缺一即不可能发挥作用,技术与生产力是等价的。系统论认为,由于技术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涉及的方面很多,要想象自然科学中对某些自然现象进行精确的界定那样给技术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关键是要弄清楚技术的特征和其发生、发展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应把技术看成是为实现某种目标而组成的一种系统,其核心是技术软件,即知识论所认为的技术,其它所有因素,包括设备、原材料、场地等等都是技术实现的环境和条件。技术软件的载体以人为核心。不过,本文认为这三种观点都各有其缺陷。关于这三种论点,请参见汪同三、齐建国、朱运法、周明武、李军、王莉:《技术市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1月第1版,第6-9页。
[108] 〔斯里兰卡〕C. G. 威拉蔓特里:《人权、技术与发展》,载〔斯里兰卡〕C. G. 威拉蔓特里(编):《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张新宝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89页。
[109] 参见〔英〕J. D.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张今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11月第1版,第542页以下。
[110] 这里所说的“主仆”关系是打引号的,作者无意使“科技与人关系”又回到人类自高自大的过去。
[111] 〔美〕艾·弗罗姆:《爱的艺术》,李健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1版,第13页。
[112] 〔日〕青山治城:《科学技术社会的法哲学》,载桂木隆夫、森村进(编):《法哲学的思考》,东京:平凡社1989年4月10日初版,第185页。
[113] 〔英〕E. F.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鸿钧、郑关林译,刘静华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第121页。
[114] 〔英〕E. F.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鸿钧、郑关林译,刘静华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第7页。
[115] 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序言,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6月第1版,第14页。
[116] 〔日〕镰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马场炼成、丸岛仪一:《专利法的修改与今后的课题和动向》,载《法学家》第1162期,东京:有斐阁1999年9月1日版,第31页。
[117] 〔日〕镰田薰、竹田捻、中山信弘、马场炼成、丸岛仪一:《专利法的修改与今后的课题和动向》,载《法学家》第1162期,东京:有斐阁1999年9月1日版,第31-32页。
[118] 参见樊纲:《经典经济学与今天的中国》,载《读书》2000年第12期。
[119] 〔英〕E. F. 舒马赫:《小的是美好的》,虞鸿钧、郑关林译,刘静华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5月第1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