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代表性的诉权资格”(representative standing),允许任何公民可以代表其他人或团体提起申诉。这一扩展允许第三方可以基于受害方不能够亲自到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提起申诉;二是“公民诉权资格”(citizen standing),以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提起的申诉不仅是作为其他人的代表身份提起诉讼,而且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是为了捍卫那些“分散”于公众中的没有单个的权利可以适用的或没有法律可以覆盖其中的权利。
英国的公益诉讼立法模式相对比较保守。在英国,检察长是唯一能在法院代表公众的人,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虽然地方政府机关和某些机构可以根据授权或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代表公众起诉,但私人一般不能直接提起公益诉讼。[4]印度的最高法院通过积极的改革方式,强调任何人和团体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来实施社会上弱势群体的集体权利。认为,程序仅仅是从属于正义的,它不应该阻碍弱势群体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应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采取务实的态度来处理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从而积极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印度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要求采取较为灵活的诉讼主体资格政策。这样,就可以受理尽可能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使更多的纠纷进入司法裁判的领域。这种积极的思想代表了第一个发展中的普通法国家对统治其几个世纪的英国法律制度的背离。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司法功能,使得普通人能够到法院去寻求司法公正。支持印度法院行为的法哲学理念是“社会能动主义”,一种以达到社会正义为目的的司法能动主义。当某类社会冲突大量涌现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必须与时俱进给出相应的司法救济。实际上,这也是近代各国司法理念由因循守旧向司法能动转变的集中体现。
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二个特点是独创了“书信管辖权”,即法院可以根据任何人或社会组织写来的一封信、一张明信片或提交上来的新闻报道行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这样,法院的大门向穷人和文盲敞开了。在九十年代初期,存在很多这种情况。例如,一个公民写给最高法院一封信,举报非法开采石灰石,污染了周边的环境,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一名记者写信揭露国家海岸线由于没有计划的开发而受到了污染,也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法院一般要求有详细的诉求,仔细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的标准,法院仍然可以行使“书信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属于非控辩式的诉讼模式。这一性质与传统的诉讼方式截然不同。在传统的诉讼中,当事方的结构是二元的,对过去实践法律后果的认定存在着争议,一方提出申诉或提出救济,另一方则反对该申诉或提出的救济。[5]非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体现出两个特点。首先它是一种协作型的诉讼方式。借用印度荣誉大法官A.S.Anand的话来说,“公益诉讼常被人们看作是申诉方、法院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合作式的努力”。当事方和法院之间不是控辩式的关系,他们共同努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寻求正义,是一种合作式的关系。通过公益诉讼寻求行政机关对他们宪法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加以关注并给予实施。这样法治就不仅仅受惠于幸运的少数人而普惠于所有公众,而不论其权力、地位和财富。在公益诉讼中,法院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诉讼中的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它行使三种不同的功能:1、议会监督员(Ombudsman)的角色, 法院受理公民的申诉,并且把最重要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2、法院提供了一个场所来讨论公共利益问题,并采取临时措施提供紧急救济;3、法院充当了仲裁者的身份,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出可能的折中方案。非控辩式的诉讼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它属于调研式的诉讼方式。在公益诉讼中,法院的工作是建立在书记员的报告、专家的评论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等基础之上。法院还经常任命一个社会法律委员会去调查案件的事实,委员会向法院提交报告。法院通过这些方式来收集案件的事实,作为判断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