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司法考试结束了,对于民法试题,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考生或褒或贬,见仁见智。本人本着学术自由之精神,怀着忐忑不安之心情,试着对2005年司法考试的民法试题进行评述。
一、布局欠合理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司法考试之重点。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司法考试之重点。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司法考试历年之重点内容。
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债权法分值比较合理。知识产权法的分值超出常规,其必要性如何值得商榷。婚姻家庭法仅在继承法领域进行考核,而根本未涉及婚姻领域,其布局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人身权和侵权行为在结构上较为合理。
民法学科虽然具有理论的高度抽象性,但从根本上说,民法学科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其目标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定位和目标,民法试题设计应全面反映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特别是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民法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同时,兼顾应用能力与理论素养的综合平衡。
1、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判断、推理和运用能力。特别是客观性试题的设计,不应是法条的简单裁剪,或对法律理论的简单记忆,而应设计具体的案例,这样就能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事实判断,并运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2005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中多数题目达到了这一目标,但是也有少数题目与这一目标不符,如卷三第7题仅考查对占有相关概念的简单记忆,第51题仅考查对法人机关理论表述的简单记忆。
2、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区别能力。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具,其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不同的解决方案,而许多案件从不同层面观察,就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感,因此,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区分相关联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应成为法律执业人员的基本功。试题考查考生的区别能力对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如卷三第62题,该题的模糊性极大,到底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有在把握民法理论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的加以区分。
3、试题应反映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司法考试作为选拔优秀职业法律人才的创新性制度,其选拔的人员应知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试题除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基本功以外,还应反映我国现阶段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如卷三第21题考查机动车致人损害的问题,该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过程中曾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二、有彩有暇,有待升华
每年的司法考试民法试题,成为民法学科一道风景线。无论是客观性试题,还是主观性试题,均成为万人瞩目和评判的对象。客观性试题应具周延性、准确性;主观性试题应具有知识点设计的发散性。法律试题的答案虽然不可能像数学试题的答案那样精准,存在理解的差异,观点的不同和观察点的区别,但试题答案的准确性仍是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目标。对客观性试题而言,案例题干和选项的设计应最大限度的具有周延性,这样才能使考生比较准确的把握问题的实质,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主观性试题而言,知识点设计应具有发散性,以利于全面考查考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功力,而不应当集中于某一问题的考查。就答案标准而言,有法律依据的一定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依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相关机关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没有上述规定的,应依照学理通说或权威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