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和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作与委托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客体 1、保护范围; ①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前所未有;
②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有用)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前所已有,改进;
③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好看)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予保护对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因为专利必须是运用自然规律,而科学发现只是揭示自然规律)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为是主观逻辑规律,和自然规律无关)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人道,不具有完全的可复制性,注意:不是药品和医疗器械)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扰乱现有道德秩序,引发新的疾病种类;对植物不授予专利的原因:我国已有新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不需要专利重复保护)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因为客体不安全,主体不安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