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注意:如果有其他人也研发出相同专利的,则不能对抗。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在先权利冲突(不能侵权)。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