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辅导——依法治国专题
共讲三个大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依法治国的提出、历史意义及基本含义
1997年,中国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其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之中。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它为改变中国社会几千年人治思想所厚积出来的专制习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揭开了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宏伟序幕,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二是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三是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
这就要求:(1)在法律制度层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科学完善、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2)在法律观念层面,普遍守法的观念要深入人心,依法办事要成为不可动摇的原则。(3)在法律秩序层面,要正确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在当代中国,这个主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层次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依法治国主要表现在: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全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行政、司法机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们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决策被决策、监督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有效地运行,人民意志才能得到实现。
3、依法治国的实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是国度意义上的“国”。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吏。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行政权力。其二,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治权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国所依照的“法”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是法的文件、指示、领导人讲话、一些地方土政策不是“法”。
第二个大问题:准确的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主要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具体讲,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公民的法地位一律平等,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规定权利,同时履行义务。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因为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根基。这是因为:
1、任何社会和国家都必须也必然树立某种至上的、排他的权威,以便实现和保持社会的秩序状态。在现代社会,确立这种权威的进程主要体现为法律与政府权力的矛盾,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谁服从于谁,是关系到法治是否实现的最关健最突出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履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因此,法律至上理念或者说法律权威的存在,是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
2、依法治国最显著的标志是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须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中。其主要标志:一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二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因此,他们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三是,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四是,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平价标准。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依法治国即依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事务,法律至上即人民至上。二是,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废止。三是,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四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性,决定了我国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从而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4、树立法律的权威,还要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执法的难点是对权力的制约。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落实法律,树立起法律在国家和生活中至上的权威性。当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在法律执行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必须是法律的效力高于权力的效力,此乃依法治国的真谛。
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具体要求:
1、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德、政策、习惯、宗教等等,它们都是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社会行为准则,对人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制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并且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言必称法律,行必称法律,才能培养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法治情感。
2、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因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是母法,是基本法,是总章程,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
3、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4、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与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密切相关的。执法部门不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障显权威性,更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身正则令自行”凡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执法如山,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公众对法治的信赖,进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事实,在资本主义国家,司法者或执法者有着严格的执法美誉。国民对司法或执法结果非常尊重,从内心深处崇尚法治。因此,切实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治本措施。
5、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价值与宗旨,归根到底要靠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实现。“有法不依与无法无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就等于一纸空文,法律的作用势必丧失殆尽。因此,严格依法办事,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和尊守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更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包含以下四点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主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这就是讲不要发生越权行为。如果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行为,没有收费权却乱收费等都属于越权办事,也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这是宪法关于权力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规范国家权力行使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对滥用权力的一种法律制约手段。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权力与承担责任是相对应的。我们的干警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防止违法或失职渎职行为的出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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