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根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今天,我结合自己的学习与思考,就“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这个题目,谈几点体会和认识,与同志们共同探讨。
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近几年来,我国面对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多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仍然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增长率,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势头良好。但同时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党中央对此有着清醒的认识,在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发展观,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观。2004年3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这是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进行的权威阐述。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是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反映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对于巩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形势,解决前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向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应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树立,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理论高度。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发展是硬道理,另一方面发展要有新的思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根据时代的变化,更新发展的观念,丰富发展的内容,加深对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好地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用新的观念,新的机制,新的办法来促进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快推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树立科学发展观,就是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作为发展的起点,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发展的归宿,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小康的水平。但是这仍然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小康。全国人均GDP刚刚超过1000美元,农村还有三千多万贫困的人口,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大的收入的差距,全面建设达到全部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仅要促进物质财富的增长,实现经济增长翻两番的目标,而且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民教育体系、公共卫生体系,全面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已经明显增强,逐步解决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不平衡的问题,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现在我们有能力动员更多的资源,投向低收入的群体,投向农村和农业,投向落后的地区,投向社会事业,投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从而实现全国经济更快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是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去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是由于经济增长的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投入产出的效率还不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还不强,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目前我们人均占有的耕地为世界人均水平的40%,人均占有的淡水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30%,我们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10倍,单位产值的水耗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倍以上。全国七大水系,竟有一半的河段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扭转,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我们所付出的资源、环境的代价很大。解决这些矛盾,迫切要求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经济发展建立在人口数量控制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在资源节约的基础上,建立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在生态改善的基础上,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全面提高。
二、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重要性的理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作的表述,《决定》将其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对社会稳定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化和细化。
什么才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进行了科学解释,他总结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中央继“科学发展观”之后,又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二者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我认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实际上也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核心都是以人为本,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只有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和目标的真正实现。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主次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包涵于科学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前提与保证、途径与目标的关系。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责任务,就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质,实现 “人的全面发展”。可见,我们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能作用主要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但又必须在工作中树立和贯彻科学的发展观,自觉以此来指导我们的工作,这是我们作好各项工作、取得事业大发展的前提。
和谐社会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必须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从总体上讲,构建和谐社会,我认为当前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做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严格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发展;二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群众的就业再就业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三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平安工程建设力度;四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五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充分发挥好各类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努力奋斗
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2004年全国的经济社会资源更加朝着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配置,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近十几年来最好的时期,2004年GDP增长9.5%,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上涨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下,农民收入出现多年来未有的大幅度增长。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是喜人。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200亿元,增长17%以上,境内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分别完成129.13亿元、50.04亿元,分别增长27.83%、32.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分别增长13.5%、13.36%,均创近年来最高增幅。同时,城乡面貌大为改观,“平安**”建设扎实有效,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了新的进展。2005年是全市上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改革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的一年。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意见》,每一项任务都与司法行政工作紧密相关,特别是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于司法行政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目标任务面前,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面貌,始终保持敢为人先、奋发有为的工作姿态,始终保持饱满的热情、旺盛的斗志、扎实的作风,把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尽心尽力履行职责,全心全力抓好落实,才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应有的作用。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稳定基础上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维护稳定的重要部门,无论是刑罚执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还是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形成了各个不同的利益阶层,因为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对各种社会问题有所忽略,有些人在GDP崇拜下,只讲效率而忽视了公平,使社会问题有积压、增多的趋势,甚至有的经济学家公开提议以牺牲一个阶层的利益去满足另一个阶层的利益,形成了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矛盾,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罗干同志指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基层组织贴近人民群众,通过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调等方法,能够有效地息诉止纷,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防止小矛盾酿成大事端,局部矛盾酿成僵局性矛盾。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安置就业,给刑释解教人员以温暖和关怀,可以有效地减少重新犯罪。因此市局党委始终坚持重心下移,强基固本,高度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局长在今年全市司法行政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深入落实“滕州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一所、一委、一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中心)建设,抓好调处机制建设,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并在条件成熟时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们大家要共同努力,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实现局党委确立的工作目标,发挥好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把“第一道防线”建设得更加稳固,切实维护好基层社会稳定。
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所的安全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牢固树立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通过开展创建“平安狱所”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加大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综合安全防范体系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监所的安全稳定工作,“两劳”单位和市劳教所全部实现了“安全年”,市劳教所连续73个月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我们全面落实党的监狱劳教工作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监、依法治所,法德结合,文明改造,加大职业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教育改造质量,大大减少了出狱(所)人员的“二进宫”现象,不断完善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平安淄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此外,在创建“平安**”活动中,我们的法律服务队伍也做了大量工作。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等工作,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有效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我们连续几年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去年以来更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民工讨薪特别行动”等专项活动,这些维护稳定的工作措施,收效很大,效果很明显,减少了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好评。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推动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今年局党委确定要以深化“平安淄博”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进一步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搞好领导干部、公职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抓好下岗失业人员、流动暂住人口、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等特殊群体和城乡结合部、行政接边地带等工作薄弱区域的的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进一步增加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懂得依法律、按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提高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平安建设的良好法治氛围。
我们已经以工作成绩证明了,司法行政机关是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我们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尤其是党员同志,要切实明确肩负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把平安建设推向深入。
(二)促进司法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维护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公正才能平安,公平才能和谐,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也才能有效吸引外资,实现更好的发展。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平安的重要保障。中央之所以提出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种社会不公现象达到了一个不敢让人忽视的程度。司法救济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手段。老百姓有了不平事,首先想到找组织、找领导、找相关部门,如果得不到解决,可能就会上访,或者就会打官司,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近几年上访、信访案件迅速增加,尤其是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牵扯了党委、政府很大的精力。我们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有效化解大量基层矛盾纠纷,但总有些尖锐的不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接待上访群众和法律咨询群众时,也会劝说他们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我们司法行政系统也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比如说律师刑辩业务,可以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民事业务和代书、非诉等业务,可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实体权利实现;司法鉴定、公证处出具公证等可以为保证司法活动的正确实施提供证据和依据等等。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展开讲了,下面我简要谈一下我对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作用的认识和体会。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逐渐演变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与社会进步的体现。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会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法律援助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和公正三项基本价值,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保障司法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不仅仅限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不安定因素,它的建立对于促进和推动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实现我国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绝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援助简单等同与救济,而要提高到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高度上来看。法律援助制度运作好了,客观上肯定会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但我们决不能把建立和实施这个制度仅仅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宜之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应当是努力推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提升社会公平程度。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就必须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那些没有金钱、没有地位、没有权力甚至没有知识和能力的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的人,也都能够拥有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很短,只有不到十年的历史。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实施不过一年半的时间,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从一成立初,就受到人员、编制、经费严重不足的制约。但在维护稳定和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日益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去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49件,避免、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表彰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应当承认,现在的司法环境还不尽人意,实现司法公正的任务非常艰巨。但我们一定要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作用,扎实工作,埋头苦干,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该我们做的就一定要做好,能多做些我们就要多做些。这不仅仅是工作责任心的问题,也是个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衡量我们党性强不强的重要标尺。
同志们,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司法行政工作找寻了新的舞台,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不辱使命,带头把工作做得更好一些,更扎实一些,让司法行政维护稳定的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加突出,为党委、政府分忧,推动我市的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初步认识和体会,有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