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不公,差距过大,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解决这一问题得到了更为强劲的支撑。在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来为构建和谐社会搬去一块绊脚石。
当前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已经到了一个“节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有数据显示,在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远在3倍以上;另一方面,我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此外,地区间的贫富差距也很大,中国东部最富省份与西部最穷省份的人均GDP差距达10多倍。
当然,比这些数据更能让人产生痛感,更具有说服力的,还是直观的现实形态。一些社会群体之间矛盾突现,欠发达地区人们艰涩的生存环境,低收入者的无限悲苦目光,这些种种现实的困顿与苦难,最重要的肇因之一,就是收入分配不公。这也是对和谐社会的最大挑战之一,因为它破坏社会公平,影响社会安定,同时也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益。而诸如“公平”、“安定”与“效益” 这样的元素,恰恰就是一个和谐社会必备的因素。
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想使这种利益平衡成为现实,就无法绕过纠正收入分配不公这样的选择。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首次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进行了修正; 2006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收入分配事关每个人的利益,此次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探讨如何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将吸引更多人的关注目光。
尽管我们可以肯定政府在纠正分配不公方面的努力与决心,但理性告诉我们,解决分配不公这样的大课题,无法一蹴而就,甚至,我们必须为解决分配不公做最困难的估量。毕竟,这一课题顺利解决,将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力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长久以来,诸如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问题、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公车改革问题以及其它种种收入不透明问题尽管备受诟病,但这些事关他配的改革却始终无法得到实质性推进,无疑,这都为解决分配公平可能遭遇的困难提供了现实的警喻。
这是因为,当前造成收入分配不公,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相关体制存在着重重积弊,比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期间出现的种种管理空白,城市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市场体制不健全与政府对市场运行监控不力等等。正是相关制度规则不公,一些公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使某些强势者能以非法或掠夺的方式抢占社会资源,使广大公众无法以竞争的方式,依托个人努力方式获得合理的利益回报,从而造成分配不公,这也是为什么当前社会存在诸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原因。
显然,要想实现分配公平,就必须使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都能够在制度约束与市场竞争下各得其所。要实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然要直面体制弊端,要有勇于自我纠错的决心,政府职能权限必须界定清晰,政府的相关改革措施要真正敢于触及某些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惟有如此,方能实现对相关分配不公平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利益均衡机制,使社会更趋于和谐健康。
无疑,这也意味着纠正分配不公必然面对强大的阻力与压力,从另外一个层面看,这样的阻力与压力,更是一种提醒与敦促,那就是,在分配制度改革上,政府必须拿出足够的勇敢与决心,必须为应对困难与阻力寻求更好的准备。那么,这种勇气与决心从哪里来呢?那就是广泛的民意支撑与利益诉求。试想,分配制度让少数人成为既得利益者,不能让广泛的社会群体享受改革和经济发展成果,这样背离公平与正义的不公平制度,只会造成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一步恶化,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与政府形象。所以,对凝聚着强大民意支撑收入分配改革,我们有理由充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