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其区别可以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其一,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其二,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物),而债的客体是“给付”,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其三,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支配力、排他力且其效力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且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之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其四,在权利设定上,物权的设定实行法定主义,且还须公示,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且无须公示。其五,在权利期限上,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恒久性,而一切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还应特别注意其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其最典型的表现,为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及“债权的物权化”现象,此外,关于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问题,对于理解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对此,教材中有详细论述,应注意理解。
对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应如何认识其意义,学者们的见解不无分歧。我们认为: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否定现实生活的复杂,同样,承认和正视二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融合、渗透、交错现象,也不能否定二者存在的主流上的基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