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特性或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主体方面的对世性、内容方面的支配性、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实现方式方面绝对性、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个方面。
关于物权的“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等品性,可参考《民法总论》中关于民事权利分类的阐述;关于物权的客体问题,可参阅《民法总论》中关于“物”的问题论述。
关于物权的法定性、公示性,我们认为其非物权本身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上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而对其附加的特殊要求,但同时我们并不否认公示性、法定性与物权的固有属性所具有的密切联系。这也是后面我们概括“物权绝对原则”,并使之与“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并列的观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