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
(一)租赁业分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凡是对租赁业有所了解的人都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租赁业的种类或形式十分繁多,如租赁、融资租赁、干租赁与湿租赁、经营性租赁、资本性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出售回租、单一投资者租赁、销售式租赁、租购、节税租赁与非节税租赁等。并且,在这些租赁业的分类中,还存在着同一种租赁交易安排被冠以不同的名称的现象,如杠杆租赁又被称为衡平租赁,融资租赁又可称为资本性租赁,还可被称为设备租赁。或同一名称却反映着不同的租赁交易安排,如经营性租赁在我国的含义完全不同于其在国际上通行的含义。
(二)造成租赁业分类较为混乱的原因
造成租赁业分类较为混乱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业务创新。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美国,在经历了半个世界的发展之后,不仅迅速扩展到世界绝大部分国家与地区,且世界租赁交易额从有统计的1978年的400亿美元发展到1997年的5500亿美元,20年间增长了12倍。促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各个出租人为了保住并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优惠政策,不断地朝着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承租人各种需要的方向构建自己的交易结构,从而使得融资租赁的形式不断花样翻新,其功能也从最初的单一融资功能发展成融资、促销、变现和资产管理四方面的功能。融资租赁功能的不断完善,又进一步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形式的不断创造与创新,也正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生命力之所在。
2.国别差异。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各国政府对租赁业的直接或间接的政策密切相关,与私法适用及会计、税收和中央银行等方面的监管密切相关。而国与国之间在政策、私法和监管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由此导致一些租赁形式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在具有相关政策的国家,一些相同的租赁安排在不同国家被监管部门归为不同的类别。
3.研究欠缺。就我国而言,融资租赁在我国是改革开放后的舶来品,而我国在引进这种交易方式后,限于发展阶段、资料来源、研究人才与水平等方面原因,缺乏对这方面问题的深入细致研究,照搬较多,消化后再吸收的较少。
(三)研究租赁业分类问题的目的
由于缺乏对各种租赁形式间的逻辑关系的充分认识,造成我国租赁业的相关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决策和实施监管过程中,出现了较为混乱的现象:在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了未能体现融资租赁交易本质特征的不公正的判决。这些都曾经或仍在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租赁业,特别是国产设备租赁的发展。
找出各种租赁种类和形式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使租赁交易的参与者能准确把握各种租赁形式的基本特征,为租赁业内人士、租赁业的监管部门和租赁交易的仲裁与司法部门全面、系统并准确地了解租赁业,恰当地实施监管奠定基础,从而有利于理顺我国租赁业的监管关系,为促进我国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租赁业的三大分类基础及其相互关系
租赁业的发展阶段、有关租赁的私法和有关租赁的公法是租赁业分类的三大基础。租赁业的发展阶段的分类,是从业态的角度对各种租赁交易所进行的分类;而有关租赁的私法分类,则是从调整租赁交易中平等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适用角度分类;有关租赁公法的分类,是从与租赁交易相关的、出于市场经济秩序或宏观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分类。
(一)根据租赁交易发展阶段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各种租赁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如交易当事人、结构、目的等方面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具体可分为两大类型,多种具体形式。
1、传统租赁(Rental)。传统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其对市场需求的判断而购进租赁物件,通过不断出租给不同用户使用而逐步收回租赁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润。其基本交易结构如下:
出租人租赁物件
出租人 承租人
收取租金
对于传统租赁而言,虽然其历史悠久,但具体形式始终较为单一,即与基本交易结构相同。但是,根据租赁对象的不同,传统租赁又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只有动产租赁才与下面分析的融资租赁具有可比性。除非特别注明,本文中的传统租赁均指以动产为租赁对象的传统租赁。
2.融资租赁(Fiance Lease)。
(1)融资租赁的含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融资购买(以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基本交易结构。
租赁合同,租金
出租人 承租人
融资购买 选定设备
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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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3)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以物为载体,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以获取相应的对价。但是,对比二者的定义与交易结构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租赁物件的选择,这个一项租赁交易中投资决策权的重大问题上,与传统租赁己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并由此而派生出二者在交易当事人、交易结构和交易目的等方面的不同。
(4)融资租赁的五个发展阶段及其相应的具体形式。融资租赁产生之后,伴随着其内在的发展规律,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特征日益丰富,其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一阶段——简单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一阶段,融资租赁作为金融市场上的一项新业务,行业内几乎没有竞争。在这一阶段,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与上述融资租赁的基本结构完全相同。就其功能而言,与贷款相同。在租赁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不可解约性。即承租人在租期结束之前不能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第二,全额清偿。即出租人是通过一个特定的承租人收回其全部投资井获得相应的回报。第三,期末以名义价格出售或自动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即租期结束时,出租人以非常廉价的价格或无偿地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第四,均等付租。即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相等。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二阶段——灵活的和创造性的融资租赁。
当融资租赁在一国产生之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出现,融资租赁开始进入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是出租人通过充分构建租赁交易,尽可能地满足承租人的需求。于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基本结构某一方面的变化,就衍变出一种或一组租赁形式。主要举例如下:
第一,租金支付方式愈加灵活。出租人开始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安排租金支付,由均等付租到等差、等比的递增和等差、等比递减的付租到不均等付租等。
第二,租期与设备法定耐用年限关系的变通。租期通常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此时,出租人也可根据租赁设备的特性,将租期规定得长于租赁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从而有利于承租人降低单位租期内的租金,提高承租人的投资回报率,如美国的泡菜租赁。
第三,出租人融资方式的变通。一种是出租人也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转租赁,一种是出租人利用租赁投资作为财务杠杆,以此带动其他债权人对该项租赁交易提供无追索权贷款,进而可扩大出租人投资规模的杠杆租赁,由于杠杆租赁的交易所涉及的当事人及合同较多,在英、美两国,杠杆租赁交易不仅要适用普通法,还要适用衡平法,所以又被称为衡平租赁。
第四,厂商租赁的出现。由于融资租赁租赁物件绝大部分都以设备为主,因此,许多电子、机械和设备的生产厂家,通过设立租赁部或租赁子公司,专门在市场上以租赁的方式作为扩大母公司产品销售的一种辅助手段,有些厂家甚至将其作为本企业产品销售的主渠道。如IBM信贷公司、AT&T资本公司、兰克施乐国际租赁公司和贝尔太平洋三环租赁公司都是世界上著名的附属于制造厂商的租赁公司。1999年9月,IBM又在我国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第五,制度租赁。制度租赁是指一国政府通过给租赁公司提供优惠资金或信用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将租赁公司的租赁投资与政府的某项宏观经济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达到通过政府少量支出,带动了社会私人投资按政府的意图安排投向,最终实现政府某项宏观经济目标的目的。如日本的武士租赁。
第六,出售回租。出售回租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先卖给租赁公司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该出租人处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
事实上,除上述较为普遍的形式外,还有很多具有创造性的、灵活变通的租赁形式,受篇幅所限,不一一列举。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三阶段——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
国际上关于经营性租赁,与我国常用的经营性租赁的概念完全不同。在国际上经营性租赁概念引入我国之前,我国的经营性租赁的概念是指传统租赁。而国际上的经营性租赁本来是在《租赁会计准则》中会计界对如何规范租赁交易会计核算而进行的一种分类,但由于被出租人加以充分运用,从而也就变成了一种业态。
经营性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基本交易特征的(承租人选定设备、中长期融资),但出租人又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租赁投资决策风险的租赁交易。换言之,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但在某些主要租赁特征上,这种经营性租赁又与传统租赁和除经营性租赁以外的其他各种融资租赁形式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异的特征。
传统租赁、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特征的比较
传统租赁 经营性租赁(OL) 融资租赁(除OL外)
1、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临时使用 中长期表外或表内融资 中长期融资
2、租赁投资决策权 出租人 承租人决定和出租人的否决权 承租人
3、是否全方位服务 是 是或不是 不是
4、租金与租赁投资回收之间的关系 非全额清偿 非全额清偿 全额清偿
5、出租人的风险 资产风险 信用风险+资产风险 信用风险
6、期末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处理方式 退租 退租或公平市价续租和转移给承租人 以名义价格转移
7、会计处理 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可纳入,也可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8、可否解约 可以 可以 不可
经营性租赁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是其能给承租人带来一些特殊的经济功能,如表外融资、降低租期内的租金、免去报废资产的处理、避免技术过时风险和出租人的全方位服务等。
融资租赁发展的第四阶段——创新的租赁。
在这一阶段,融资租赁业的竞争更加激烈,行业的赢利水平普遍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低成本的资金来源,通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和投资回报率来提高效益,就成为租赁公司的重点。为此,租赁公司通过创新而产生了以下主要具体形式。
第一,租赁应收债权证券化。租赁应收债权证券化是指租赁公司以手中一组租赁收益尚未实现的租赁合同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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