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有下列一些要求:
一、国家干部和工人、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以外,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在城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
1.第一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
3.婚后多年不生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二、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在农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二胎:
1.两代或三代单传的。
2.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3.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4.独子独女结婚的。
5.残废军人。
6.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
7.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
三、对于少数民族,是否提倡或实行计划生育,可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因此在具体政策掌握上,不能“一刀切”。各地群众可根据当地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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