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朱祥全
【作者简介】朱祥全(1950-),女,四川省岳池县人,四川师范大学党委宣传统战部部长、副教授。四川 成都 610068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深刻揭示并科学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与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等的辩证关系,这些论述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摘 要 题】政治思想
【关 键 词】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 正 文】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从理论的高度弄清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及如何建设中国式的社会主义民主,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奋斗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邓小平历来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系列问题作了深刻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内容丰富而深邃,其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与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等关系的思想独具特色。
一 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段专政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政治首先和主要的是指一种国家制度,即国体和政体的统一。邓小平对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统一,不断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制度,作了精辟的论述。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民主与专政这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辩证统一的。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无产阶级民主制,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无产阶段专政不能巩固,政权会不稳。”[1](824页)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如果把民主和专政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削弱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严重损害。
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上,邓小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发展了毛泽东思想。在理论上,邓小平阐明:“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2](168页)。邓小平认为,如果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是紧密联系、不可割裂的。一方面,必须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扩大民主的社会基础,完善民主的运作机制,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绝不能削弱和否定无产阶级专政,而且从维护政治稳定、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来说,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还需要加强。邓小平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2](373页)这就告诉我们:我们必须牢固确立这样的观念: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对敌对分子的专政,也就没有社会主义。不要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变质,不是科学的社会主义;不要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会变质,也不是科学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与民主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把社会主义与专政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都不是马克思主义。
在实际工作上,邓小平也明确提出了要求。他多次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首先就要对广大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他特别重视强化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人翁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他说,我国的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人民已争得了民主,它反映了我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主义主人的事实。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但是,“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2](168页)。“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2](372页)。我们要发展的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民主建设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我们的民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人民才能享受到最广泛的真正的民主权利。邓小平同时又强调,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民主,同时又是对极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我们在重视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职能的同时,又不能忽视其专政的职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仍然是我国现阶段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在科学分析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种敌对分子和阶级斗争存在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对我国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作了完整科学的论述。既指出了过去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又指出了在新的形势下还存在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鉴于这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存在,邓小平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不能削弱,只能加强,它们的存在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他明确指出,如果“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3](154页)。所以,“现在,我们在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继续做下去的同时,要求全党同志、全国人民高度警惕和坚决打击各种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2](267页)。只有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专政的辩证关系,科学地把握两者的辩证关系,它们就能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而合乎规律地发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体是国家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现国体、适应国体。在我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总结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出来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3](220页)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同时又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有着本质的区别。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针对某些敌对势力攻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鼓吹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搞三权分立,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我国为什么不能搞三权分立?从根本上说是三权分立的原则和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不符合社会主义人民政权的性质和要求。邓小平的新贡献还在于第一次从民主形式的角度,指出资本主义民主的多党制、两院制、三权鼎立不是它们的强点而是弱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尽管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它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人民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国家的主人。这种体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既能保证广大人民享受广泛的民主权利,又能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使国家的各项工作能够卓有成效地进行。正如邓小平所说:“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3](257页)
3.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发展等多种因素即国情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国情的不同,所以才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的“两党制”和法国的“多党制”及日本的“一党多元制”等等。中国实行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也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在中国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特点和优点。”[3](68页)针对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两党政治,甚至提出要“取消党,实行多党制”的错误言论,邓小平尖锐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合作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因为在中国不存在搞西方多党制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在近代中国,以资产阶级革命家宋教仁为主要代表的一批人,曾幻想在中国搞“多党制”,结果失败了,宋教仁也成为在中国推行“多党制”的牺牲品。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也有一些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多党制”抱有幻想,希冀在中国建立欧美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结果却以中国民主同盟的被迫解散而告终。中国近现代史已经证明,多党制在中国行不通。对于两党制和多党制统治形式的实质,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2](373页)“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会向美国学习资本主义制度。”[2](267页)在中国,党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她可以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及民主党派的监督,不断地提高自己和完善自己。幻想引进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来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化的进程,无疑是错误的。如果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小资产阶级传统影响深广、又有十几亿人口的大国,推行西方的多党政治,在党派的数目上可能是会创世界纪录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党派纷争、政局动荡、国家分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就无从谈起。因此,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实行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而不是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
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在坚持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相互合作共事。首要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党领导这个前提下,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2](267页)我国的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作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决定了它不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力量,而只能在靠拢党或靠拢国民党之间作出选择。当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具有反帝反内战爱国心的各民主党派就靠拢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已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的各民主党派,都接受党的领导,这就形成了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主要方式是民主协商。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合作,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在中国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人士和社会各界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的、平等的、认真的讨论和协商。邓小平非常重视加强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他不仅在理论上作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而且还进行了大量的实践活动。他认为,人民政协“是发扬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2](187页)。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在今后的建设中,我们还要同所有的爱国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民主协商“求同存异”,从而形成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既不同于原苏联等国实行的一党制,也不同于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它既坚持了党的领导,又肯定了民主党派是党的友党、参政党,而不是在野党。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是平等合作与协商关系。这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建立,从基本政治制度上为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证。
二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社会主义与民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邓小平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和时代特征,科学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社会主义思想和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是和民主、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首次提出无产阶级将通过革命建立民主制度,而这种民主制度的本质在于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统治,它将发挥建立和巩固新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作用。恩格斯明确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4](274页),“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4](327页)。
列宁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民主的关系。他提出了一个著名论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这包括两个意思:(1)无产阶级如果不通过争取民主的斗争为社会主义革命作好准备,它就不能实现这个革命;(2)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并且引导人类走向国家的消亡。”[5](168页)列宁阐明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充分的民主这一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的重要原理,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列宁这一重要思想,深刻地总结了国际主义运动及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的沉痛教训,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地位问题进行了反思,鲜明地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与现代化建设的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一方面,这一科学论断从社会主义的本质的高度,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阐明了民主与社会主义具有不可分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民主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它与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一起构成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显而易见,没有民主的社会主义不能算是完整的社会主义。同时,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上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以人民民主为根本内容的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没有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科学社会主义认为,当民主发展到社会主义阶段时,民主就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融为一体了。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民主更高形态的民主,它使民主的内涵和外延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大。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不仅应表现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还应表现在高度的政治文明方面。从实践上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是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规范化的最根本保证,是党、国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根本途径。不切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偏差,出现官僚主义、个人崇拜等消极和腐败现象,甚至出现像中国“文化大革命”和苏联东欧那样的挫折。所以,离开民主,就谈不上真正的社会主义,更谈不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的发展是相应的、互动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2](168页)反之亦然,民主愈发展,社会主义也愈发展。
另一方面,这一论断阐明了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战略目标,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政治基础和可靠的政治保证。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目的,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邓小平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现代化的经验,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2](208页)他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样,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任务和目标。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是经济现代化,而且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在内的社会转变过程,它包括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没有民主,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政治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也是残缺不全的。根据邓小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党的十三大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明确地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三位一体”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民主政治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江泽民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手段,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政治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建设、思想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三位一体”,是缺一不可的:经济建设是中心,它为思想文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物质基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由思想文化建设即精神文明建设来推动、作保证;而经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都要靠民主与法制建设来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意味着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享受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而且意味着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只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正如党的十二大所指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这三者之间既互为条件、又互为目的,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合理制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最重要的就在于我们坚持了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3](116页)正是依靠政治民主化建设,大力发展人民民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得以迅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三 社会主义民主与党的领导
邓小平精辟地论述了民主与党的领导的相互关系。他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一致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秩序地进行,同时,党的自身建设又需要坚持民主政治。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进行民主建设,首先是一个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以正确的路线方针指导的问题。我们的民主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邓小平明确指出,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民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正确的路线方针指导。并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保证现代化建没事业顺利进行。长期以来,在民主与党的领导关系上曾经出现过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在所谓“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相当严重;另一种是一些人把党的领导和民主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加强党的领导必然会削弱社会主义民主,追求所谓没有领导、不受任何法律和纪律约束的“绝对民主”,甚至企图利用民主来削弱或者摆脱党的领导。针对这两种错误倾向,邓小平十分尖锐地指出:“今天的党中央坚持发扬党的民主和人民民主,并且坚决纠正过去所犯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竟然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更是广大群众所不能允许的,这事实上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导致社会主义事业的瓦解和覆灭。”[2](170-17l页)如果离开党的领导,“抽象地空谈民主,那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严重泛滥,造成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彻底破坏,造成四个现代化的彻底失败。”“中国就将重新陷于混乱、分裂、倒退和黑暗,中国人民就将失去一切希望”[2](176页)。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搞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不能争得民主;脱离党的领导,就不能正确地坚持民主。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实现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坚持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首先坚持的基本原则。
2.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内民主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是很大的。党内民主生活搞好了,民主制度健全了,就可以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影响和风气,就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实际上,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这个目标就是毛泽东在1957年所提出来的“六有局面”,即:“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6](456-457页),这一构想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精神,指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向。邓小平高度重视毛泽东提出的这一构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多次把党内民主建设和人民民主建设相提并论。在他看来,党内民主建设和人民民主建设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二者应同步进行。他认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2](372-373页),“使我们党的生活民主化,使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民主化”[3](259页)。另一方面,民主建设本身就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内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甚至主要内容之一,发展党内民主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指出,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六有局面”,“首先要从党内造成,我们国家也要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如果党内不造成,国家也造不成”[7](306页)。他反复强调:如果党内民主生活搞不好,我们就没有资格谈什么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更不可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民主。相反,党内民主生活搞好了,民主制度健全了,就会对全国、全社会范围的民主建设产生极大的影响,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根据邓小平的论述,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切实可行、易于见效的途径。”关于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建设一致性的思想,是邓小平在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上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
3.健全民主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产生了消极腐败现象并有所蔓延。能否有效地惩治腐败,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邓小平尖锐地指出:“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有失败的危险。”[3](313页)邓小平十分重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初,他就要求我们党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如何惩治、防止、根治腐败?重要的就是加强民主建设,扩大人民民主,确保人民的监督权。早在1945年,毛泽东就指出了这条“新路”。他说:“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8](148-149页)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这一思想。他根据长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惩治腐败的大思路,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发展民主、加强监督来惩治腐败。他多次强凋,我们只有依靠民主,由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严肃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才能克服腐败现象。过去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就是因为过去民主与法制不健全,特别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因此,他十分强调用民主监督制度来解决不正之风的问题。他指出:要克服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7](270页)。这种民主监督来自几个方面,“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7](215页),使党内监督形成网络。邓小平特别强调要解决制度问题,尤其是群众监督制度。他说:“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2](332页)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显然,必须通过发展民主政治,才能建立和健全这种监督制度。
四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从来都是和法制密切相联的,人类社会从没有出现过脱离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邓小平明确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2](276页)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这是邓小平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总结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所得出的科学结论。
1.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法属于上层建筑,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任何国家的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和行使自己的统治权,都毫无例外地需要运用法律制度这一工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治制度,它也需要完备的法制保障。邓小平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指出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146页)。这是因为,法制不仅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以及实现这种权力的途径,而且规定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社会事务;法制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还规定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以及对侵犯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为所应受到的制裁。邓小平还进一步把法制建设上升到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359页)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基本方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
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就是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表现为法律和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法制化。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民主制度和相应的各种保障民主的法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的国家,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对此,邓小平精辟地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348页)因此,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化问题。早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页)邓小平这个论断也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后来,邓小平再一次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359页)否则,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落空。因此,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和基本任务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发展了邓小平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民主权利必须依法进行
民主是自由平等的政治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公民行使民主自由权利,都不得违反法律。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人们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平等和自由。民主脱离了法制,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就会给社会造成灾难。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极端民主化观点,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的思想。
有人认为,民主权利必须依法行使,这意味着不自由,意味着剥夺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并提出要追求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针对这些不正确的看法,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2](359页)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条件的制约。自由也是一样,它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不存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有些人以为,西方是“自由世界”,民主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不受法律限制,人们爱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爱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无知。其实,连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承认,资产阶级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是国家法制范围内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种种具体规定,作了诸多限制,它们的民主自由是有限的,甚至是狭隘的、虚假的。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有些人却想把我们的社会引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这怎么行呢?连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允许无法无天,何况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200页)实际上,对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剥夺,而正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9](71页)因此,只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有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民主的发展才能步人正常的轨道,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民主权利。如果超越法律的限度,就会破坏民主原则,最终走向民主的对立面。
五 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邓小平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他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体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索,率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通过以民主化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目标。
1.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突出表现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政治体制基本上照搬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的重要特点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对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事务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适应了阶级斗争形势和汁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胜利地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政治体制并不成熟、不完善,在许多方面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忽视了对这种政治体制中存在的种种严重弊端进行改革,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充分发扬民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以适应变化着的新形势。但是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传统政治体制的弊端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受到很大干扰和破坏,并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的错误发生。不克服体制上的弊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如何克服这些弊端,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错误发生的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此,他认为制度建设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都至关重要。为解决制度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邓小平认为必须从制度入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他明确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336页)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和整体推进,滞后的政治体制与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凸现。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他提出要对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具体制度进行改革,使之更加完善和健全,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适应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为了兴利除弊,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2](322页)邓小平这里所说的具体制度,主要是指具体政治制度问题,亦即政治体制的问题。他认为,具体制度的好坏和完善与否,是决定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根本因素,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意义。他设想通过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机构精简等制度改革来克服具体制度中的一系列弊端,以此推进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邓小平这一思想也体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总之,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完善政治体制,建立起充分体现民主的具体政治体制,才能实现民主政治。
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其目标并非易事。这不仅因为在我国,由于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制度的长期发展,没有形成完整的、成熟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各种具体形式,因此也不可能给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留下可资借鉴的政治遗产;而且因为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其封建主义的政治文化,在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还不可能立即彻底消除,其影响还十分久远。因此,家长制、官本位、等级制、独断专行等观念和现象至今在实际生活中仍到处可见。要改变这些观念,消除这些现象还需要下大工夫。因此,这项工程是贯穿于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有秩序地进行,“所谓有秩序,就是既大胆又慎重,要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前进”[3](199页)。这就是说,“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但是,方法要细密,步骤要稳妥”[2](359页)。政治体制改革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步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可能提供现成的方案,也不能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的模式,而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有些事情,在某些国家能实行的,不一定在其他国家也能实行。我们一定要切合实际,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3](221页)我们只有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勇于开拓,逐步积累经验,才能找出适合中国实际的具体制度和管理方式。
2.政治民主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邓小平依据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密切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深入思考并全面阐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目标模式,即总目标、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
早在1980年9月,邓小平就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2](372-373页)。后来,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3](178页)在邓小平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明确地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概括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四大又重申:“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并把这一目标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论述。这一目标与党的基本路线所规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是一致的,而提法更具体、更明确了。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加快了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步伐,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人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为此,党的十五大再次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在新世纪、新形势下,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充分论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按照邓小平的思路,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要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经过政治体制改革的若干阶段,因此,根据总目标,针对当时的形势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制定具体目标,即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党的十三大就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下,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这就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它体现了民主、法制、效率、活力的统一,其核心就是政治民主化。只有实现了这一长远目标,才能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目标。而长远目标的实现,又必须从近期目标着手。邓小平具体阐述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他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目标是始终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这里说的活力,主要是指领导层干部的年轻化。第二个目标是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第三个目标是调动基层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积极性。”[3](179-180页)并提出“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第二个内容是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同时地方各级也都有一个权力下放问题。第三个内容是精简机构,这和权力下放有关”[3](177页)。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党的十三大把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概括为:“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这一目标的落脚点是领导体制的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也是近期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和基本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更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关键仍然是民主,只有实现党内政治生活、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使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逐步趋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现代化,才能增强生机和活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达到了这个目标,就为实现长远目标和总目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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