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9)
一、公共讨论是制定规范的必要基础
每个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一面,是私人生活。大家白天忙着挣钱,做广告的做广告,搞装修的搞装修,跑运输的跑运输,卖汽水的卖汽水,收税的收税,判案的判案,拣垃圾的拣垃圾,讨饭的讨饭。到了晚上,喝酒的喝酒,抽烟的抽烟,读书的读书,看报的看报,看电视的看电视,打麻将的打麻将,谈恋爱的谈恋爱,找外遇的找外遇,嫖性工作者的嫖性工作者。
但人又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必须有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所以嫖娼是非法的,找外遇是受谴责的,大学生谈恋爱是不受鼓励的,打麻将是不能赌博的,看电视是不能看凶杀色情的;洗头洗脚必须明码标价,卖烟卖酒不得假冒伪劣,某些地方不得乞讨,某些垃圾不得乱卖;司法程序如何安排?所得税率如何确定?商业规范如何厘清?哪些是消费者权益哪些又不是?
面对那么多的社会规范,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不去多想。可是,由于这些规范和每个人有关,而且每个国民都对社会规范的制定有一份权力,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想清楚:我赞成哪一条规范;或者要问一问:现在的规范合适不合适、合理不合理?这样一条规范的实行,对他人和对自己会带来什么样的效应?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条规范?
在私人生活中,人们为自然属性所驱使;在社会生活中,大家就要运用社会理性去思考和行动。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出于被迫无奈或者盲目麻木而服从以上规范,那么他(她)就并不是一个与他人、与该社会体结合紧密的人。而如果一个社会体中的很多成员都是这种状况,则说明这个社会体的社会化程度较低。
因此,我们在制定社会规范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公共讨论;让广大国民都对此进行充分的思考,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愿;经过这样的讨论,把每个人的一己私利,聚合、转化为大家的公共利益。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能让每个国民都满意、接受,或者起码不那么反感。
如果说互利性是现代社会这艘大型帆船的主体,那么民主程序就是它的船桨,充分的公共讨论就是它的风帆;缺少任何一面,都会使航行减速。
二、什么是社会交往理性
讨论、商量、谈判、对话,是约定任何一项契约的必要步骤。一方既想利用他方的积极性、能力、投入,又想更多地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就需要商谈。商谈的目的就是把如何合作与如何分配放在一起谈。供货商要和要货商谈,销售者要和需求者谈,合伙人要和合伙人谈,老板要和员工谈,妻子要和丈夫谈,这个省的人要和那个省的人谈,城市人要和农村人谈。在协商讨论中公民们努力寻求达成一致意见,大家可以相互学习,可以自我调整,可以知道如何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知道哪些目的是达不到的。最终可以达成某个规范性共识,形成一个规范性观念,这一规范融合了每个参与者的各自利益。偏执者认为不必经过讨论协商,他们就知道“正义”的规范何在。但是,不经过大家的充分思考和讨论,这一规范很可能只是偏执者的一己之见而停留在偏执者的心中;即使被强制实行,也不会产生活生生的效应。
大家应该使用社会交往理性进行相互商谈,但社会交往理性并非是和个人利益分开的两件事,似乎一个人或者要鱼,或者要熊掌,两者不可得兼。它们两者实际上是钓鱼杆和鱼的关系。所有人都想获得大鱼,也就是自己的利益;可是缺乏社会交往理性的人就像一个没有钓鱼杆、或者使用的是一只劣质鱼杆的渔夫一样,是钓不到鱼的;即使钓上来鱼,也不会是大鱼。一个不善于和要货商对话协商的供货商,一个不善于和需求者对话协商的推销员,一个不善于和合伙人对话协商的投资者,一个不善于和员工对话协商的管理者,一个不善于和妻子对话协商的丈夫,一个不善于和外省人对话协商的本省人,一个不善于和农村人对话协商的城里人,一个不善于和国民对话协商的政府,都将难以享受到互利性的文明成果。在合作时会出现种种矛盾,但经过协商讨论,大家会发现有些矛盾是出于缺乏相互了解,有些矛盾则可以通过讨价还价、谈判、妥协来解决,从而提高了达成共识的机会。
今天中国媒体上的时评内容迅速增多,对农民的征地问题应怎么看,对居民的拆迁行为应怎么做,如何看待姚明的喜剧,如何理解马加爵的悲剧,交通规章中撞了白撞是否合适,夫妻关系中财产公开是否合理,什么样的财产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剥削是必须禁止的。大家在各个社会事项上各抒己见、热烈讨论,既是为了在这件事上达成共识,也是为了培养大家社会交往理性的能力,熟悉社会交往理性的特点,形成社会交往理性的规则,从而在以后其他事项上效果更好、效率更高地达成共识。
农民由于生产的分散性、社会交往的稀少性,使得他们相对缺乏社会交往的理性能力;可是当他们大量地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社会交往便大量增加;即使是中国的城市居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因为只听上级安排,不必相互往来,所以同样导致相互沟通的能力较弱;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这一情况正在发生根本变化。不论是中国的市民还是农民,新的生活都向他们提出了培养自己社会交往理性的要求,也提供了培养这种能力的条件和可能性。
现代政治社会体由成员们的参与而产生,并使得这种参与变得日益平常;通过这种参与而形成的共识,由于其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而变得力量强大。国民们在这种充分的公共讨论中,培养并形成了公共意识,培养并形成了正义感。国民们在这种讨论中学习如何与他人求同存异,学习如何理解他人的意愿,学习如何把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结合起来。参与或者关注这种社会政治讨论,是培养国民政治素质的最好大学;具备这种社会政治理性的人越多,既是他们的幸事,也是该社会的幸事;反之,则意味着该社会整体文明素质不强。
当某个公民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者和他人发生经济联系时,他必须和他人商谈双方在经济上如何理性地合作、又如何理性地分配;他在开始时会因为欠缺这种经验和能力而感到窘迫、不自在,可是他必须知难而上、而且会有这一能力。同样,当某个公民和社会其他成员的联系日益加深,开始发生社会政治联系,他就必须和他人商谈双方在社会政治层面如何理性地合作、又如何理性地分配。他在开始时会因为欠缺经验和能力也会有些无所适从、有些观念糊涂、有些顽固偏执、有些胆小犹豫,可是他同样必须知难而上、而且会有这种能力。当他面对其他人时,每个人既可能是他的合作者,也可能是他的利益阻碍者,他必须在这种复杂局面中学会如何与他人相处、合作,如何减少矛盾性,如何增加合作性,以及如何调整好自己的观念和心态。
当一个人认定太阳绕着地球转,我们说他是“不对的”。而一旦某一规范被大家所奉行,大家就会以它作为对话中的标准,这时一个人随地吐痰就是“不对的”,一个商家卖假货就是“不对的”。但是,以上两种“不对”是两回事。前者是在表示人对某一外在事物的客观认知,后者则是在表示人与人之间对某一社会行为的统一确定。一个人要探求前者,可以完全不顾其他人的想法;一个人要形成后者,则必须和其他人沟通博弈。前者运用的是科学理性,后者运用的则是社会交往理性。前者以每个人的感官经验为最后标准,后者则以每个人的博弈利益最大化为至高原则。前者是在发现某种天然的真理,后者则是在面对相互矛盾的利益诉求时求得某种均衡,是在力图达成对各方都有利的权益协议。
奥克曼在《自由国家中的社会正义》中,说明了社会交往理性的若干基本原则(Ackerman,1980)。
他说,每个人都想尽量多地拥有资源,尽量多地对其周围的人进行控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所以每个社会体都必须有、也一定有社会规范,以对每个人的权益作出安排。但是会有人对这种安排不服气。有的老板认为自己有权对下班工人搜身,就有工人认为厂方没有这个权力;有的地方政府认为自己有权拆迁某些路段的房屋,只给少量补偿,就有住户认为地方政府没有这个权力。有权力的一方对待质疑有两种回应方式,一是强力压制,二是摆出自己的理据。后一种方式就是在运用社会交往理性。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探讨性原则。当一个人怀疑某一规范的正当性时,支持这一规范的人必须正面回答其正当性何在。任何的规范都不能免于被探讨,从政府应该拥有哪些职能,到私有财产是否应该被保护,没有哪个规范具有“豁免权”。探讨原则不承认任何规范具有“先天正当性”,好像私有财产必须受保护是一种类似地球绕着太阳转那样的真理;探讨原则不承认君权是神授的,也不承认人权是天赋的;它认为没有一条规范是天经地义的,任何规范都必须经过社会交往理性的探讨和确认。
其二,一致性原则。一个人在某时某地肯定了一个规范,那么就不能在另外一个时间、另外一个地点去否定那个规范;一个人在言语上肯定一个规范,那么就不能在行动上去否定那个规范。奥克曼说,纳粹可以直截了当地宣示:其他人都是平等的,只有犹太人低人一等。纳粹这种说法虽然很不人道,可还没有违反一致性。但如果纳粹宣示:所有人一律平等;但又表示:犹太人低人一等;那就违背了一致性。或者,虽然纳粹在言语上说犹太人和其他人都是平等的,但在行动上却百般歧视乃至迫害他们,那也违背了一致性。一致性是协商讨论的必要条件,没有一致性,对话就无法进行。
其三,平等性原则。在对话、讨论中,各方都不能预先自我认定:自己对“什么是正当的”拥有特权式的洞察力,拥有特权式的道德权威,自己关于“善”的观点一定优于其他人的观点。自己的观点都是从“良心”出发的,别人的观点都是从一己私利出发的。大家必须首先预定:对话、讨论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能以理服人。
三、什么是每个人利益的融合
对社会政治事宜进行充分的讨论,并不是一种智力游戏。它意味着我们全身心的投入,我们发表的每一个观点都注入了我们的利益诉求、意愿、情感、观念。在工作中我们和其他人密切合作,在观念上我们和其他人共同讨论,社会成员们由此结成了全方位的联系;就这样,我们每个人都加入到了社会有机体中,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每个人在互利性的社会体中相互融合,在这种融合中每个人的利益满足都得到增长。
在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不时碰到这样的人:不善于和别人合作,偏执,不顾及别人的想法,蛮横,不讲道理,不守诺言,不善于自我克制,暴躁,不懂礼貌。这样的人就是欠缺融合能力的人。这样的人自己活得不好,其他人也会感到头痛,会尽量躲避他们。所以培养这种融合能力,应该成为我们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能力要求大家有意识地从公共利益的层面思考问题,要求大家具有责任感,要求大家全身心地去寻求和他人的融合;要把这种融合意识注入自己的血液之中,成为自己的一种本能。就像一个原来只会说家乡话的人,现在要能够说一口流利标准的普通话了。
现代社会的公民们在互利性活动中相遇了,他们对话、讨论、约定、共享、相互贡献,这使得每个人越来越多地把别人看作是对自己利益的贡献者,而不是争夺者。他们的对话讨论,是在找道理、讲道理、并且要自觉服从道理。没有对话讨论,就没有道理,也就没有自发秩序。
没有社会理性的思考,没有对话讨论,一个社会体也可以有秩序、有规范;但那或者是出于被迫无奈,或者是出于社会传统、社会惯性。那种秩序和规范之下的社会体是缺乏活力的,是无精打采的,是沉闷乏味的,是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是千人一面没有个性的,是作为个体愚昧无能、作为整体羸弱无力的。而且,一旦外在强力减弱乃至消失,社会传统变得不合时宜,原有的规范就会失去权威性,每个人就会变成一己私利的偏执者,一己想法的自大者;那就无法导致合作,而只能导致没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所以,要克服以上两种情况,要建立人民的“自我政治管理”,对话讨论是必要条件。
一个互利性社会体有着两个面,一面是一个个独立自主、有着各自利益追求和行动能力的个人;一面是他们的互动性、是社会有机体、是共同利益、是统一的规范和秩序。对话讨论就是联结它们的桥梁。一个互利性人群既要追求共同利益,又要不损害每个人的利益;这个人群在团结起来踏上征程、去追求共同利益的时候,是把多元性和各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作为起点的。经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即使是那些被决议否定的一方,因为其意愿和利益已经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相比于那些只从相互力量对比出发而作出的决议,他们接受起来会更容易;这种相互理解能使他们更好地进行合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总财富。如果不允许、不鼓励、不促使大家发表意见,那么达成一致性规范会较为容易;但那是低水平的一致。当大家纷纷开动脑筋,思考自己和他人的关系,发表自己的看法,那会是对原来低水平一致的打破,但却开辟了达成高水平一致的通道;高水平一致是每个人的意见得到充分发表以后而形成的一致,是建立在高度承认每个人意愿和利益基础上的一致,是各方利益相互促进的一致。
即使在一个以互利性为主导的社会体中,利益不一致乃至利益冲突也是无处不在的。充分的公共讨论并不试图消除利益矛盾,也不是要压抑利益冲突;公共讨论承认并尊重每个人的利益,然后试图转化和疏导利益冲突;它力图把分歧转化为共识,把各人的利益融合为共同利益。
人们的现实处境和种种社会因素是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公共讨论也就是一个持续不停的过程,它像长江一样奔流不息。现代政治就是把大家的意愿和利益矛盾交给这样一个永恒的相互协商、形成决议的过程去解决;其间的每一个决定都只是一个局部、暂时的平衡点,它回应着当时具体的历史处境和经济、社会现实。所以现代政治并不去寻找某种“先在”的理据,或某种不变的规划。它只在一个不断演进的社会体中,在其成员不断的社会性互动中,探寻规范之道,寻找共同利益。我们不是像发现某颗新的星座一样去发现某个代表共同利益的规范;规范是在公共参与的行动中,通过成员们的理性协商、互动性实践、对各个结果的仔细考量,逐步形成的。
四、人民代表之间如何协商讨论
每个公民都可以、而且应该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发言,这些想法可以通过各种纸质媒体、网络媒体表达出来。但是,如果讨论协商局限在这样的层面,将会难以达成结果。成百上千的媒体在说话,成千上万的公民在发言,什么时候才能达成一个规范呢?所以讨论协商必须相对集中,由广大人民选出各自的代表,然后由他们去做专门的、较为集中的协商讨论。一个4百万人口的城市如果有200名市人大代表,平均下来就是每2万人一个代表;这200名代表进行专业性的讨论,制定出一系列的规范出来。当然,市民是由各个单元组成的,这个城市可以分成100个街道,或者分成100个行业,每个街道或每个行业都有若干代表。
2004年初全国人大开会之前,来自浙江义乌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公布了自己的办公电话,希望广大公民向她表达自己的想法,还成立了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小组,以更好地提出议案,她认为这是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所在。确实,人民代表就是代表人民意愿的人,你代表了人民的意愿,人民就认为你人大代表的工作出色,下次还会选你;否则,下次就不选你。可是,什么叫做“代表工作出色”呢?代表怎么样做选民才会满意呢?周晓光应该“代表”谁呢?
在奥斯卡颁奖典礼上,宣布张三获得最佳男演员奖,张三在外拍片不能到会,李四“代表”张三领奖,然后代表张三感谢了四个人。当天夜里张三就给李四打电话,说你怎么没有感谢王五,王五是对我的事业帮助最大的人,昨天我还对你强调过。李四赶紧在电话中道歉,说一紧张就把王五给忘了。李四没有完成张三委托的意愿,就不是一个好代表。这种情况属于“简单代表”,不需要什么专业能力,只要满足委托人的吩咐即可。一位大使出访外国时就是在代表本国利益,怎样运用外交能力、有理有节地为本国争取更大利益,是衡量这位“代表”的标准。一位职业经理人受股东大会聘请担任公司总经理,以出色的管理和决策能力把公司利润翻了一番,自然令股东们无比开心,因为这些股东都是些通过买彩票赚到钱的人,如果自己去经营管理,可能几个月下来公司就垮了。这两种情况属于“复杂代表”,委托人缺乏在某方面为自己谋利益的能力,所以要请有能力的人,代表自己去做某项工作。
但是,不论是简单代表还是复杂代表,作为代表,衡量其工作的最高标准,就是看她是否满足了委托人的意愿。否则,她可能是一个很好的教师、一个很好的工程师、一个很好的记者、一位很好的学者、一位慈善家、一位环保主义者,但不是一位好的代表。
如果李四在颁奖礼上自作主张地感谢奥斯卡组委会主任,当天夜里张三就会在电话里把李四骂得狗血喷头,因为张三和那位主任长期不和,这次是因为张三的影片实在太出色了那位主任无法反对才让张三得奖的。李四倒是和主任关系不错,可现在李四是在代表张三而不是在代表自己。一位大使出访时自己去拜访了一个人,结果回国后立即被批评,因为被拜访的那个人曾经作出过损害本国利益的事情,即使那位大使和那个人关系不错,也不能去拜访。大使出国是在代表国家而不是代表个人。那位杰出的职业经理人在为公司赚了大笔钱以后,自作主张把其中的一半捐给了山区人民,惟利是图的股东们不高兴了:我们聘请你来是让你帮我们赚钱的,你把钱都捐了出去算怎么回事?总经理说:一个人活着难道就只考虑自己吗?难道就不需要关心弱势群体吗?股东们觉着良心有愧,但还是把他解聘了,还是认为他不是一个好的代理人。毕竟公司的资产是股东的,要不要拿利润作公益事业,决定权也在股东手里,总经理作为我们的代理人,这么能自作主张呢?所以说,一旦李四做了张三的代表,他的代表工作所指向的意愿和目的,就完全是其所代表者的意愿和目的;他可以、并且应该把自己的能力加进去,但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和目的加进去。
一位代表着一个街道、一个城市、一个省分居民的人大代表,就是在代表其选民的意愿和目的;同时他必须在代表工作中发挥出自己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选民的意愿和目的;这种能力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他和其他代表讨论、协商的能力。
假设一个30户的村子,实行民主制。每一户只能派出一个家庭代表,村东头的张家由张三作代表。
一次上级政府拨下来3千元“美化环境基金”,可以给三户各建一个小花园,村里召开代表大会,30名代表讨论协商了一整天。晚上张三回家向全家人汇报情况,张三说会上各家争得很厉害,我出于大家和睦相处的考虑,就主动表态说我们家就不申请了。张三话音刚落,自私自利的全家人就开始数落张三:你是去作代表的还是去当雷锋的?你到会上不为我们家争取利益,你去干吗?张三这下知道了:作代表就是给自己家争取利益。
又一次村里开会,讨论开挖一条引水渠进村,这样所有人家的亩产都可以提高;可是引水渠从村子东边进来,要占用东边十一户的一点土地,得益最大的十四户提出给东边十一户每户3千元补偿,剩下的五户感到得失看不清,所以没有表态。这次张三坚决捍卫自家的利益,率领东边另外十家,要求每户补偿5千元。那十四户觉得太多,协商半天达不成共识,只好作罢。张三回家后,以为家人应该夸他了,结果还是没讨到好。家里人说他:被引水渠占用一点地的损失实际上小于引水灌溉的收益,所以再得3千就是白赚,你为什么非要5千?即使想多拿一些,还价到4千不就可以了吗?现在倒好,什么都没有得到。为家里人尽量争取利益,这没错;可是你要知道究竟应该怎样去做。
又一次村里开会,讨论是否从村发展基金中出资聘请一位专职住村医生,张三已经给家里人骂糊涂了,他投了反对票;当然,提案还是以大比数通过了。张三回家果然又挨骂了:请一个专职医生,对村里每个人都有好处,你为什么看不到呢?如果这个议案真的被否决了,对全村人、对我们家不是都无好处吗?
周晓光作为浙江代表,一方面,该为浙江去争的利益应该去争,比如某个公路投资、某个优惠政策;但是这种争取一定要充分考虑和国家整体、和其他省分的关系,要有理有据,要合情合理,要有很强的社会交往理性。另一方面,在和其他省分发生利益矛盾时,要和对方充分协商,求得共赢成果;再一方面,在事关国家共同利益的事项上,要明确支持,并力促这一共同利益得到最好的实现。她应该在以上三方面努力提出水准很高的议案。
她就是浙江人民的代表,她代表的是浙江人民的意愿和目的;但她必须把浙江人民的利益融入全国人民的利益,必须和来自全国的代表们充分协商讨论,必须很好地完成以上三方面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浙江人民的意愿和目的。
所以密尔在《论代议制政府》中说(Mill,1975):议员们不是最有智慧的人,而是各阶层意见的典型代言人,他们的职责是指明诉求,反映人们的声音。议员的另一项职责是进行充分讨论、辩论。这些代言人不仅要在和自己观点、意愿、利益一致的其他议员面前发言,还要在和自己观点、意愿、利益不一致的议员面前发言,要接受不同意见的碰撞。这样的充分的公共讨论,可以使政府和议员都充分了解广大国民的心声,看到民意的所向。
参考文献:
1. Bruce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Copyright ©1980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
2. John Stuart Mill, <Consideration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from three Essays by Mill. Copyrigh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stud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