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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酒店用餐滑倒受伤,食客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食客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27日,任女士到一家酒店用餐时,在走廊上滑倒导致骨折。事后,任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任女士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为10级伤残。法院认为,事发当日,酒店服务员在营业时间拖洗走廊地板,且未尽警示义务,对任女士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负赔偿责任,据此判令被告酒店支付原告任女士人民币1.9万余元。酒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