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文网首页
┆
实用文档
┆
个人简历
┆
论文中心
┆
演讲稿
┆
自考成考
┆
社会学
┆
法律常识
┆
职场技巧
┆
公务员考试
┆
法律文书
┆
站内搜索
网页搜索
本站提供最新最全的范文、范本、样例,在这里您可以搜索到党政材料、合同范本、个人简历、演讲稿、学术论文等大量的范文素材。
您当前的位置:
我爱范文-范文网
->
婚姻继承
-> 法律常识内容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子栏目导航
·
基本常识
·
权益常识
·
法律程序
·
保险保障
·
劳动房产
·
婚姻继承
·
公证诉讼
最新推荐
·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
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
·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
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保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
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热门文章
·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
·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
·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
·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
房屋按揭和购房贷款
·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
·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证
·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
相关文章
·
正在服刑的人有继承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胎儿有继承权吗?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1/9 16:47:06 发布人:admin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 [
返回上一页
] [
打 印
] [
收 藏
]
上一篇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
下一篇法律常识: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庞爱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