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还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根据国务院决定,上海市在1993年2月公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按此方案进行改革。同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又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其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993年1月1日起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为其全部在册中国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自发放中国职工工资之日起,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按月向企业所在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底以前建立,但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1993年1月起,除按上述办法缴费外,还应同时补缴按以前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法,与其他企业的职工一样。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项目,包括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199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上海实施方案规定计发;1992年底以前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满3年的退休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另行制定过渡方法。
1995年11月25日,上海又发布了<<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
(1) 达到国家和上海规定的退休年龄,连续工龄(包括个人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和经核定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在外资企业工作满3年,1995年底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以职工退休前12个月本人的企业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计发养老金,并发给各类补贴。
(3) 在外资企业工作不满3年、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按上海实施的老人老办法计发月养老金。
(4) 199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上海目前实行的办法执行。
(5) 外资企业职工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且不得低于40%。
从上述规定看,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与待遇,基本与国有企业等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中方职工的法定社会权利,外商企业拒绝为中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违法行为。 “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