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辖市(省管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在我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省辖市”为1982年及其以前对之后被称之为“地级市”的称呼。1983年起开始推行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全部改为“地级市”;与“省辖市”对应的有“地辖市”(或“地管市”)——即直属地区管辖的“市”:“地辖市”自1983年开始改称“县级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据此推理,广义的“省辖市”指除直辖市以外的所有“市”。
狭义的“省辖市”和“地级市”在城市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
“省辖市”中除较大的市外,不实行“市管县”和“市管市”。“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官方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官方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官方统计。随“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和“盟”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截至2004年,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其中地区17个、盟3个:“地级市”达到283个,占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