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就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国土和政治、行政权力的划分。具体地讲,就是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区划以国家或次级地方在特定的区域内建立一定形式、具有层次唯一性的政权机关为标志。行政区划因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同。行政区划的层级与一个国家的中央地方关系模式、国土面积的大小、政府与公众的关系状况等因素有关。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⑴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⑵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⑶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⑷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⑸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⑹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一般说来,行政区划是以在这个区域内为全面实现地方国家机构各种职能建立一级政权机构作为标志。某些国家在一级政权内部,为了实现某一单项职能的管理而划分的区域,也作为一种行政区划,如美国行政区域的数目很多,其中大部分是单职能的,包括学区、司法区和其他各种专区如消防区、水土保护区、住宅区、公路区等。
按地域划分行政区而不依氏族划分部落,这是国家区别于氏族组织的一个基本特点。各国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划分和名称。不论何种类型的国家,行政区划的划分总要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并考虑政治、经济、民族、人口、国防、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通常根据以下原则:①政治原则。促使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便利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经济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③民族原则。根据少数民族的居住状况和其他特点进行划分,使之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巩固各民族的团结。这些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的。此外,也顾及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因素。
行政区划虽因国家本质不同而有其明显的阶级性,但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中国从秦代(公元前221~前207)建立统一国家并施行郡县制以来,历代行政区划虽有变更,但变化并不太大。英、法、美等国的行政区划是从19世纪继承发展下来的。另外,在同一个政权下,由于政治、经济、民族等情况的变化,在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也会有所调整和变更。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有些国家有人倡议改革行政区划,提出了匀称、精简以及地理上的某些标准;有的还提出了如何有利于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等问题,但改革的实际措施很少。
行政区划的体制,有些国家在宪法中作了规定。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本土的行政区划分为省、市镇两级;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分为道(直辖市)、市(区)、郡3级。行政区划的建立和变更,一般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划分为省、县、乡,它同时列举了省的名称,还规定了成立或变更省、县、乡的法定程序。《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省、市、自治市或区的变更,须经有关地区或几个地区举行的公民投票的多数票赞成。
日本是都、道、府、县为一级行政区划,下设市、町(相当于镇)、村美国划为州和特区,州以下设县、市。
法国分为大区,下设省、区、乡、市镇。
挪威全国设19个行政区(Fylke),下设433个市政局(komm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