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二月—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年度检验材料:
(一)年度检验报告书;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三)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司法鉴定人变更情况;
(五)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六)司法鉴定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执业的资格。对于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注册;对于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间不得继续执业。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