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二、对毕业生就业范围有何规定?
1、国家教育部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
2、招生“并轨”改革后招收的学生毕业时,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3、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4、自费生自主择业。
5、师范类毕业生在教育系统就业。
6、北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协作培养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属单位范围就业。
三、北京市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原则和补充方向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在积极妥善地做好北京生源毕业生就业的前提下,按照保证重点、照顾急需、严格控制、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引进接收工作。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主要补充到地处远郊区县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普教系统及重点科研、教学单位、国家重点项目和工程等单位。
四、对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党政机关,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就业有何规定?
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六、结业生如何就业?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家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七、集中派遣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如何就业?
对于这部分毕业生,可派遣到北京市人事局,由毕业生本人持“派遣报到证”及时到北京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报到、登记,由中心负责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八、对违反就业规定的毕业生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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