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小周应实习单位的要求在医院体检,后被以其携带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拒绝其继续实习。小周将实习单位及体检医院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已受理此案。
小周诉称,2008年10月,北京一家演艺中心在其就读学校的就业网站公开招收实习生,经面试后,小周被演艺中心录用,随后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约定“实习期 4个月,用好再用”。同年11月,小周应演艺中心的要求两次前往医院自费体检,体检医院将结果直接交给了演艺中心。随后,演艺中心以小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要求其离职。
小周认为,我国法律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演艺中心要求他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属于违法体检,影响其就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将小周的隐私泄露给演艺中心,侵犯其隐私权。小周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