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薪,这个令人闻之色变的话题,最近伴随着金融风暴的冲击,以及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也如病毒般,在受创的各行业内蠢蠢欲动,碰到这种自上而下的残酷决定,是不是我们只能缩在墙角忍气吞声? 我们相信减薪的事绝不只发生在几家企业身上,而是静悄悄地发生于职场的各个角落里……差别只是采取名目薪资的减薪还是实质薪资的减薪而已——例如工时增加而不给付加班费或奖金的缩减、取消,我们来看看各行各业的案例:
“共体时艰”需要员工自愿——不经协商的减薪,不能实施 案例1: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从2008年1月开始降薪,原核发的2008年1月的工资将依据降薪程度悉数扣除,即扣除2000元左右,而这一幅度同样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的领导,只是比例有所不同,即普通员工降薪2000元的降薪比例在25%~30%左右,而处级领导的降薪比例则在13%左右。
案例2: 在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的“减薪潮”中,豫能控股人力成本压缩幅度最大,8月份支付给职工的现金比2007年同期大幅减少了九成多。其2007年年报披露的员工人数为1159人,以此基数计算,员工半年平均工资只有1216元,平均每月才200多元。
特别提醒: 由于股市低迷,为了进一步消化运营成本和抵御困境,大部分企业不得不从员工薪水上开刀。其实,经济不景气,多数员工多愿意抱着“共体时艰”的精神与企业一起奋战,但是当企业做出减薪决定时,很多员工或许不知道:“减薪”这件事,不是公司单方面贴一纸公告、宣布实施就算了,实际上,它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由于薪资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环,每个人在选择进入一家公司时,都会先与公司共同约定每月的薪资所得才开始上班,之后若有任何一方想变更薪资条件或工作时间,原则上,必须经由劳资双方同意后才能生效。
然而,目前多数企业的做法是——事先未征得员工同意,即采取直接公告的方式,片面宣告减薪。如果没有员工提出异议,企业即视同“员工同意”。
但企业采取这种作法,未必不会发生劳资争议。如海淀一家高科技企业公司片面公告、更改所有程序员薪资的计算标准,引发部分员工不满,便以公司“变相减薪、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请公司给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案子双方最终协商得以私下解决,但由此也突显出,企业在做“减薪”决断时,方法必须更周详,而员工也不是只能默默接受而已。
专家点评: 2008年起,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不能任意随便扣减职工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数额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以豫能控股公司为例,若员工每月工资果真只有200元且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员工可以对减薪say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