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家私营服装企业从事缝纫工作,公司对缝纫岗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计件工资制度,规定职工轮班作业,每做好一件服装发给工资20元。李某一般每月工资为1200元左右,效率高时可以得到1600元左右。
08年3月,公司由于需要赶制一批时装,在李某已经达到规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下,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安排李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之后,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李某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在加班期间,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与平时最高相仿,因此,她认为公司应该以每月16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资1400元为基数。
为此,李某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本期问题: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应该如何确定李某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理由是什么?
专家点评:
关于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问题,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李某所在公司对李某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是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却改为按照计时工资制度计算,已是错误;而且,在确定计算基数时,公司不顾李某实际的工作效率情况,以其效率较低时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变相减少其加班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正确的做法是,根据李某在加班期间的实际产量,按照计件单价20元/件的200%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网友讨论:
Tyztl: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应以日计算,而要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小时数)的一种工时形式。
应当注意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仅是我国工时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工时形式,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职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加班工作基数与一般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同。如《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基数应当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加班工资。其他地区,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都有相关规定。
因此,本案李某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工资应当按每件服装20元的计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即应该以20元乘以200%作为加班计件单价(40元),再以加班计件单价40元乘以产品件数即李某的加班工资。
Niiu:第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该单位计算加班工资既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不合理的,况且,轮班制也是标准工时制的范畴。再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因此,首先认定该事件不能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公休日安排加班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根据本规定,企业应当照计件单价的200%即每件4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再乘以公休日实际完成的服装件数即为李某的加班工资。
第三,如果安排李某补休,其超过计件定额的部分,也应折算补休工日或计发加班工资。
耗子爱上猫:该公司做法错误:第一、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根据案例内容描述,该公司每月按20元/件计算李某工资,实际上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而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该公司“以李某每月工资1200元为基数,折算出其平均小时工资标准,并据此向其发放加班工资”,却是按综合计算工时制来计算加班工资,这是不合理的。
总之,该公司应按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计算李某的加班工资,即以20元/件的200%的计件单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