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引航站系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根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名,简章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具备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3、适应本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
4、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岗位1:引航员名2
男性,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后出生),持有国家海事部门颁发的甲类、3000总吨以上船舶船长证书,并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户籍地不限,能适应昼夜倒班的工作性质。
岗位2:引航员名2
男性,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仅指2009届毕业生及厦门生源往届待就业毕业生),航海技术专业,年龄2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后出生),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提供证书或成绩报告单380分以上),户籍地不限,能适应昼夜倒班的工作性质。
三、报名
报名时间:10月30日至11月7日(双休日除外)
报名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799号厦门港引航站综合科
联系人:白小姐联系电话:68922086892927传真
报名表可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下载。报名时应提交报名表一式两份,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毕业生推荐表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往届待就业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报到证、毕业证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
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相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四、考试
(一)笔试:所有应聘人员均需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2008年11月18日,内容为各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笔试卷面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厦门生源参加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为笔试卷面分再加10分。(入学前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待就业毕业生及原户籍和学籍属厦门市且现户籍和人事关系在厦门的已就业的社会人员)。
(二)面试:从笔试成绩上合格线的应聘人员中按岗位拟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0分。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由面试考官进行当场打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凡参加笔试面试的,笔试面试成绩按1:1折算综合总分。
体检和考核人选从笔试、面试合格者中按综合总分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若综合总分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和考核;若面试成绩也相同,则重新进行面试。
五、体检与考核
(一)体检。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通知考生。考生或招聘单位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到其他医疗单位体检的一律无效。
本次招聘体检标准参照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费用个人自理。
(二)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对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三)体检、考核不合格的,从综合成绩上合格线人员中依次递补(仅递补一次)。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因故退出、被取消聘用资格的,由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笔试、面试等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六、办理聘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栏上公示7天。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相关部门审核后,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文要求,一律纳入合同管理。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七、其它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主管局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二)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均为岗位所要求的本专业学历及以上学历。
(五)已就业的应聘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2009年9月30日前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取消聘用资格。
(七)年龄等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八)受聘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附件:岗位信息表